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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交警和肇事者勾结制造假现场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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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交警和肇事者勾结制造假现场说明了什么?
2009年11月29日21时许安徽阜南县村民郭华平去县城探望生病的母亲经S328线由东向西行至25公里处,被至西向东杜飞(货运个体经营者)驾驶的货车撞倒当场昏迷倒地。事发之后,肇事者为了逃避罪责:1、扳开昏迷中郭华平的头盔,用利器猛击其头部直至死亡。2、将肇事车辆调头改为由东向西方向(原来该车是由西向东行驶),蓄意造成郭华平自驾摩托车撞至货车尾部的假象。3、更有甚者、肇事者将痕迹和血污用干土进行了伪装处理,接着佯装制造交警出现现场,处理事故的假象(事实上交警与肇事者事先已做了策划)。
对于这样一个简单不过交通肇事并破坏事故现场的事件,其结论应该是很明显的,但是,经过交通肇事者和交警的“工作”,本案承办人交警王海峰竟不顾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和人性道德,连最起码的交通处理常识于不顾,作出了认可交通肇事者伪造现场的所谓“交通事故处理鉴定”。
对于这一起由执行交通民警伙同肇事者伪造假现场,杀人灭口、毁灭事故证据,抵抗司法复鉴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每一个有道德良知的媒体人应为弱势群体受害者家属伸张正义,我们强烈呼吁社会有良知的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家属向国家司法部门提起法律诉求,为捍卫国家机器的纯洁性,人性道德的尊严性与之抗争到底!
一群主持正义的媒体人
2010年2月20日



1楼2010-02-24 16:48回复
    • 222.69.242.*
    安徽阜南交警和肇事者勾结冤情何处诉
    1、              请求查明事实真相:肇事者杜飞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出事故至今人好像没出事故一般。
    2、              对承办本案交警王海峰等人滥用职权、毁灭证据、目无国法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9日夜21时多,郭华平骑“气派”摩托车,到阜南去给母亲看病(母亲在阜南)22时40分许经S328线由东向西行至25Km+620m处,与杜飞驾驶的河北H07553号货车相撞,造成郭华平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当时郭华平并未死亡而是休克,然而他们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而是杜飞拿铁棍朝郭华平头前额敲下去,后擅自把尸体运往火葬场,将双方车辆分别放在两个停车场,下达了事故认定结论,为死者负责主要责任,而只有拖拉机驾照的肇事司机杜飞却负责次要责任,并颠倒黑白说是大汽车停在那里摩托车追尾相撞,当死者家人要求上级鉴定时交警队一再推托,最后勉强答应鉴定也答复说鉴定时可以让双方到场,并说来人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可等来的是鉴定过了的结果,只说不是前面撞的也没有说是装在哪里,明显是造假行为。当死者家人对此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时交警队坚决反对,并说找谁来讲也不给充作鉴定了,县委李书记问县法院根据法律可否重新鉴定,法院回答可以并安排了重新鉴定事宜,并通知了交警,交警队立即派人把肇事车辆的碰撞点的保险杠部分卸走了,并把摩托车上的塑料挡板也全部卸去来毁灭证据。
    上述事实有客观的物证可以证实:
    1、         肇事车车头左侧有与摩托车的撞击点,高度70公分相吻合(见照片)并有摩托车上的油漆等物。
    2、         肇事车的尾后部距地面140公分以下无任何撞击痕迹;却在140公分以上出现故意制造人为的撞击痕迹。
    3、         郭华平头部伤口有一圆孔,不系撞击形成,是杜飞用铁棍所打致死的。
    4、         杜飞的驾照为G照,是不能开大货车的(车身长10.7米),遇事处理不了,事后看死者未死,为防止以后难以了解,就用铁棍将郭华平打死,后伪造现场,逃避法律的严惩。
    5、        县委书记李国庆对此事非常关心,非常体贴民心,为弄清真相,亲自安排交警队建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给死者家属一次机会,重新鉴定一下肇事车辆的碰撞点,但是交警队坚决不同意,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县委政法委书记李书记才让法院出面来安排重新鉴定的事宜,可就在这时交警队先放车,放车不成,就把肇事车辆的碰撞点的保险杠卸去了,很明显交警队他们就是要毁灭证据。法院问交警队为啥要私自来卸保险杠,交警队的说法是为了保全证据,法院讲就是要保全证据也应该有法院来保全,需要你交警队保全吗?
    6、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但后面没有任何明显痕迹。
    7、法医鉴定死者头部有一明显圆孔深达颅脑,但死者的头盔外面是烂了,但内胆没有尖锐物体扎入的痕迹。
    8、事发的第二天交警队向我们解释说是车辆坏了驾驶员去阜阳买配件了摩托车撞上去了,当我说可以调监控来看时,交警队就改口说是肇事车辆刚刚停下,驾驶员回去拿衣服时摩托车撞上的,又说是回家吃饭时撞上的。
    9、 安徽省阜南县交警就是霸道根本不把县政法书记放在眼里,其他的人就更别说了,法律在他们眼里根本就算不了什么。
        再退一步讲上述事实不足以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但是肇事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此项规定,未打开警示灯提示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及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同时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但是安徽阜南交通民警王海峰等人利用手中的职权,目无国法、收黑钱与肇事者合谋害人,认定死者为主要责任,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真是法理难容。
    王海峰等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十)、(十五)、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玩忽职守不认真细致地调取证据,使本应该受到刑事追究的杜飞而不受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安徽省阜南县交警队来说,难道就真的这么无力,他们的权利难道大于法律,难道当年的土匪真的重新复活。再此下去国将不国、法将不法、跟当时的国民时期没什么两样。
    综上所述,要求上级领导机关派员查处,作出公正的处理对于这一起由执行交通民警伙同肇事者伪造假现场,杀人灭口、毁灭事故证据,抵抗司法复鉴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每一个有道德良知的媒体人应为弱势群体受害者家属伸张正义,我们强烈呼吁社会有良知的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家属向国家司法部门提起法律诉求,为捍卫国家机器的纯洁性,人性道德的尊严性与之抗争到底!
    此呈
    申诉人:郭华侠
    电话:13966558343
    2010年6月8日
    


    2楼2010-06-0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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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6 1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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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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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感觉这样的事在我们安徽吧没有市场,没有太人去关注这个,我不知这是为什么,这样的帖子总是沉,社会黑暗面总是要让他暴露阳关之下的吗。


      3楼2010-06-0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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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109.156.*
        653662653662653662


        4楼2010-06-09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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