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点案”结束了吗?我认为还远未结束,因为赵四章背后的巨大影子——瑞星还没有接受审判。
其实,如果在将来瑞星真的走上法庭的话,我倒认为瑞星对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起到了提供案例进而帮助中国法律完善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这也算一种贡献。
如果审判瑞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然是法庭上的主角。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通过的,那时中国经济刚刚向市场经济转轨,针对的是当时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虽然对现在仍然有借鉴意义,但距今已经很多年,当时的社会状况、商业形势跟今天不可同日而语。那时没有论坛、那时没有门户、那时没有QQ、那时没有网络水军、那时没有网络枪手、那时少有公关公司,客观地讲,用那时的法律还审判今天的“微点案”,肯定会有些力有未逮的感觉。
那么,我有个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妨从“微点案”开始进行网络时代的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微点案”适用的条文应该是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但是,这句话未免过于简单,必须进行必要的解释,所以,“微点案”中瑞星的行径对此是一个必要的补充。瑞星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已经上升到贿赂官员然后在媒体发布虚假事实的程度,在未来的法律条文中,对那些参与到散布“虚伪事实”的传统、网络媒体都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这样的话,媒体才能自律,谣言也就失去了传播的主要土壤。同时,对那些在散布“虚伪事实”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黑公关”、“枪手”、“网络水军”等各色人等也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让商业竞争领域更加纯洁,让谣言传播找不到传播的“推手”。
另外,在“微点案”中,当年微点的所谓“犯罪事实”是缺乏专业的科学认定的,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成立专业的企业“行会”做为独立的鉴定机构对一些比较专业的问题进行鉴定,其结果对公安取证和法庭审判服务。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一些貌似专业但很随意并且充满恶意的“相互鉴定”,混淆视听的恶意攻击、影响法律判决也会少许多。
当然,我举的只是几个例子,真正的法律完善还需要专业人士去做。
将来瑞星走上法庭的话,“微点案”中瑞星的行径也算对法律有一些“贡献”,只是这“贡献”的代价过于昂贵了些!
其实,如果在将来瑞星真的走上法庭的话,我倒认为瑞星对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起到了提供案例进而帮助中国法律完善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这也算一种贡献。
如果审判瑞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然是法庭上的主角。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通过的,那时中国经济刚刚向市场经济转轨,针对的是当时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虽然对现在仍然有借鉴意义,但距今已经很多年,当时的社会状况、商业形势跟今天不可同日而语。那时没有论坛、那时没有门户、那时没有QQ、那时没有网络水军、那时没有网络枪手、那时少有公关公司,客观地讲,用那时的法律还审判今天的“微点案”,肯定会有些力有未逮的感觉。
那么,我有个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妨从“微点案”开始进行网络时代的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微点案”适用的条文应该是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但是,这句话未免过于简单,必须进行必要的解释,所以,“微点案”中瑞星的行径对此是一个必要的补充。瑞星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已经上升到贿赂官员然后在媒体发布虚假事实的程度,在未来的法律条文中,对那些参与到散布“虚伪事实”的传统、网络媒体都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这样的话,媒体才能自律,谣言也就失去了传播的主要土壤。同时,对那些在散布“虚伪事实”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黑公关”、“枪手”、“网络水军”等各色人等也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让商业竞争领域更加纯洁,让谣言传播找不到传播的“推手”。
另外,在“微点案”中,当年微点的所谓“犯罪事实”是缺乏专业的科学认定的,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成立专业的企业“行会”做为独立的鉴定机构对一些比较专业的问题进行鉴定,其结果对公安取证和法庭审判服务。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一些貌似专业但很随意并且充满恶意的“相互鉴定”,混淆视听的恶意攻击、影响法律判决也会少许多。
当然,我举的只是几个例子,真正的法律完善还需要专业人士去做。
将来瑞星走上法庭的话,“微点案”中瑞星的行径也算对法律有一些“贡献”,只是这“贡献”的代价过于昂贵了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