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第一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7058650D
地址:温州市南浦二区秋明四幢105室 法人:娄韶山
第二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8648189R
地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室 法人:娄韶山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退货款3999.00元;缺货赔付100.00元;并额外赔偿消费金额7898.00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7日07:31:22于手机APP绿森商城极速版下单一件苹果iphone11黑色128g手机一部,订单编号:347674116002990629242343777,订单页面约定最迟发货时间为10月7日,详情页承诺,超过发货时间将额外退款100元作为缺货补偿,然后绿森在到达10月7号最迟发货时间后依然未发货,本人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退款,对方承诺7个工作日退换货款,但并不承认100元的缺货补偿。至起诉日起,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未收到对方的退款和赔付。
原告认为,被告一再欺诈原告,非法占用原告资金,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20年11月13日
附:1.产品详情页截图
2. 订单截图
3. 客服聊天记录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