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目前而言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没得任何法律规定路边停车需要收费。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无论是市政部门还是交管部门收取路边停车费的做法,都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没得法律做支撑,就没得合法性!
据《全国交通网》介绍,路边划白线就收停车费,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这本身就属于公共资源,而这种公共资源就应该免费供老百姓使用。不应该由市政部门来进行经营。因为我们公民在购买燃油、车船税,路桥费的过程中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养路费和燃油税的钱,已经完全包含了这种路边停车的费用!
最新《交通法规定》,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个人和单位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也就意味着路边停车位是公共的,没得任何人能以各种名义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用!
最新《交通法》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并没有要求当地政府进行收费。
从已知法律法规中均未发现有法律支持市政收取路边停车费。
现在收费的是个政府私下成立的公司,严格来说个人和单位不能收取费用的,现在可以先不交,万一最后事情闹大了不收费了呢,实在不行最后还可以补交费用嘛,不交不会影响征信,车管所不给你审车直接告,最终最多就是被城投公司起诉而已,没想象的那么严重,我现在已经欠了快30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