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承预[2020]14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丰港铁路支线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大丰港铁路支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盐自然资发〔2020〕27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大丰港铁路支线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对于配合“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推动运输结构调整,促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47.7819公顷(2217亩),其中农用地65.4896公顷(982亩),耕地40.8607公顷(61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5.4274公顷(231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丰港铁路支线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大丰港铁路支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盐自然资发〔2020〕27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大丰港铁路支线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对于配合“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推动运输结构调整,促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47.7819公顷(2217亩),其中农用地65.4896公顷(982亩),耕地40.8607公顷(61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5.4274公顷(231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