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确实每个省的解释是不一样的,目前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时效解释主要有三种:1、自公司须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日起满一年内,这一年内的你可以主张所有月份的权力,也就是比如你19年7月入职,19年8月起到20年6月前,你随时可以主张双倍,出了20年6月,任何一个月双倍都主张不了,这个是主流;2、每月的时效独立计算,比如你19年7月入职,20年7月前都可以主张19年8月的双倍,21年5月前都可以主张20年6月的双倍,但不能主张19年8月双倍,这个也不少;3、自员工离职日起计算时效,也就是你离职后可以主张你在职期间所有未签合同的双倍,这个极少数,目前我没碰到过;
那么你所在地区是采用哪种时效规定呢?那么去查两类文件,一个是你所在地省份高院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二类是地方法院与企业的劳动仲裁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