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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9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故可以向孩子的母亲索要抚养费。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92楼2010-03-2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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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3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法律规定想必您看了会很明白,所以请您斟酌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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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楼2010-03-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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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6 2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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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5楼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
         一是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即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以作为债务加以分割;
          二是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且结婚时所支付的购房款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0%以上的,不论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均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解释,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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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楼2010-03-3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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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5楼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
           一是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即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以作为债务加以分割;
            二是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且结婚时所支付的购房款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0%以上的,不论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均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解释,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97楼2010-03-3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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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5楼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
             一是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即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以作为债务加以分割;
              二是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且结婚时所支付的购房款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0%以上的,不论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均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解释,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98楼2010-03-3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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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9楼:
            你所提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属于计生政策性问题。我们帮您问过计生部门,诸城市计生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计生关系转移程序是在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由原单位开出计生关系转移证明(一个长条单),再到新接收单位计生办盖章后交给新接收单位,新接收单位将计生关系重新上报,并将计生关系转移证回复联交原单位后,计生关系移转工作便完成。具体办理的详情,最好请您直接找计生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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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楼2010-04-0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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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00楼:
              就您所提问题,我们又认真进行了案情分析,最早给您的答复并不十分完善,对此我们表示歉意。
              关于承担责任一事,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综合分析,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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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楼2010-04-02 10:21
              回复
                谢谢大家支持!希望能够随时为您答疑解惑,互相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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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楼2010-04-0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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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6 23: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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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该项规定,您可以让亲戚与其邻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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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楼2010-04-07 15:42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只要你的亲戚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就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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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楼2010-04-0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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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16楼
                      只要是在去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事故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局领导对您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视,已指示“12348”值班室具体承办。请您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到“12348”值班室李主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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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楼2010-04-09 09:07
                      回复
                        回复:118楼
                        你所反映的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如何索赔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索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另一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索赔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取得该食品厂向你水坝排放污水的相关证据。你获取该证据后,食品厂就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污水与你水坝受污染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取证的方式是多样的,即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调查,也可以采用公证、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二、尽量准确评估损失数额。对于你家的水坝的损失,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空气“臭”的问题,应根据损害结果是否严重来确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该项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应当请求责令该食品厂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无论是通过行政处理还是民事诉讼解决,你均有权要求该食品厂停止排放污水,并且对水坝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当然,治理期间继续给你造成的损失,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陈述的问题不够详细、具体,仅作以上解答供你参考。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119楼2010-04-09 11:12
                        回复
                          回复:120楼
                          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全市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监督、指导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司法局职能管理范畴。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121楼2010-04-09 14:37
                          回复
                            回复:123楼
                            如果你所说被占用的庭院是有正当合法的手续的,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则对方的行为是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可以先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处,如居委会,土地部门等,调处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占,排除妨害。另外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4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129楼2010-04-10 16:40
                            回复
                              2026-05-26 2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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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希望也是我们共同的愿望,我们希望法律愈加完善,程序愈加严谨,但是我们更期望人们能提高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133楼2010-04-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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