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公诉,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的徐佩兰诈骗一案,于8月11日进行重审,依法判处徐佩兰1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徐佩兰退赔刘平法定继承人167.75万元。
被告人徐佩兰,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农行退休职工,住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16号楼1单元402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佩兰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尧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晋100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徐佩兰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晋10刑终38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佩兰在任山西德运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管财务期间,明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麦生(已故)已无法正常经营,资金紧张,仍虛构该公司正常营业,有实力归还借款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刘平(已故)300万元,之后拆东墙补西墙归还134万元后,致使刘平剩余166万元无法收回,经刘平及家属多次催要,被告人徐佩兰拒不归还。现赃款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佩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查,被告人徐佩兰虚构山西德运煤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刘平陷入该公司使用借款其能够获利并可以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徐佩兰,被告人徐佩兰所借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从其账户打入其他个人账户归还王麦生及其个人的借款、消费,后期又以不具有处分权的他人的房产作抵押,再次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徐佩兰至今仍未有偿还能力。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徐佩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徐佩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佩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67.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佩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佩兰退赔刘平的法定继承人167.75万元。
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星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