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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今年在一店家的推荐下买了一瓶无气味的灭蚊喷剂,7月10日晚7点45分在饭厅喷完3分钟后进去吃饭看电视,门是关着的,期间有开着风扇。大概快8.30时去洗澡,洗澡间只有3个平方,她见有很多蚊子,就又喷了几下,接着关门洗澡,没一分钟人感觉不舒服面部三角区麻木舌头屡不直。没来得急擦干水就穿睡衣出来坐在椅子上,感觉人还是越来越不对紧,手臂也开始麻木了,意识也有点蒙了,她怀疑是灭蚊喷剂中毒了。她想到家里有兽用的阿托品,她的“认知”里阿托品是可以解农药的毒,灭蚊剂里含有的菊脂就是农药里常用的一种杀虫成份。在她意识有些模糊的情况下喝了一支后,感觉还是越来越不对,怕自己死在家里没人知,就起身踉跄走到大厅开大门向邻居呼救,视频监控里能听到她不太清晰的像大舌头样的呼救声。邻居小伙当时正好在家,听到呼救后来询问情况,建义她给我打了电话。我让邻居帮忙送到医院来,到刚到医院时就神志不清了,急诊室我见瞳孔有些放大,急诊医生说立刻转去做了核磁共振。后又推到ICU,ICU询问情况,测了心率后,迟迟不肯收治,只是听我们叙述后,认为只是阿托品中毒的症状,生命体征也还好。另一位医生认为不清楚她喝了多少量,建议转院做透析。当地这是最好的一家医院了,转到别的地方怕是根本就不行,别的医院就像乡镇医院、社区医院。在我们坚持下,她们空出来一个床位,说不需要治疗,先观察一晚,根据需要救治,反正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只能对症治疗。事后才知她喝了一支,而且这个阿托品仅对敌敌畏磷酸脂类的农药有效,且治疗要严格控制剂量。过量后会昏迷或死亡,所幸她只喝了一支。
问题来了,医生当时只能对症治疗,至于她之前什么引起的中毒无法判断,所以是以阿托品服用过量诊断依据进行对症治疗,出院小结上就写上了阿托品中毒。
虽然一共才花了4000块钱不多,农合报销了2000元,小额保险报销了200元的住院日额补贴,中国太平保险只赔了50%1000元。本以为是100%赔偿,帮忙理赔的小姑娘觉得不合理,帮忙向上级反应复议。一个月过去了得到的结论是,因为是自行喝的阿托品,个人体质原因导至的,剩下的不给赔负了。
我的问题是:之前1000元基于什么理由给赔付的,意外就是意外,不是意外你完全可以一分钱不给赔负,现在只赔付50%是出于人道吗? 回复的小姑娘说是上面老师说的,打个比方,她要是迷糊状态下喝的是农药就算意外。我反驳:阿托品和农药有区别吗?由于她个人对阿托品的认知有限,误喝了阿托品和识喝农药不是一个意思吗?给我的感觉是,发生意外由于自己没有专业的救治知识,对自己的任何救治出了问题就不属于意外。我举例某段电影情节:某人因为车祸后可能大出血,他会误以为口渴,一口气喝掉一整瓶矿泉水后喷血而死,所以车祸后不可以大量饮水,那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他个人因为对医学的知识的缺乏导致的致死不属于意外保险赔付范围呢? 我又举例:某人对桃子过敏不知情,吃了几个桃子后过敏死掉了,如果他本人买了意外险,这种情况会赔付吗?正常人谁又会吃桃子死掉的呢?
或者这么说:某人车祸后没明显外伤,他感觉胸口痛可能是肋骨断了,他自己坐起来导致肋骨刺穿心脏失血死亡,难道就不属于意外了吗?
我的看法是不管她是因为什么原因最后喝阿托品导致中毒,这并不能说明这不是意外,首先她并不是自杀;保险条例里好像有一条是这么说的,大意是:非本意的意外事故。
百度知道网友给的平安网的解释:“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我想请教下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我这种情况合理吗?究竟是我占了很大便宜,还是赔偿不合理没到位呢?如果我有异意应该向谁申诉呢?
我妈妈今年在一店家的推荐下买了一瓶无气味的灭蚊喷剂,7月10日晚7点45分在饭厅喷完3分钟后进去吃饭看电视,门是关着的,期间有开着风扇。大概快8.30时去洗澡,洗澡间只有3个平方,她见有很多蚊子,就又喷了几下,接着关门洗澡,没一分钟人感觉不舒服面部三角区麻木舌头屡不直。没来得急擦干水就穿睡衣出来坐在椅子上,感觉人还是越来越不对紧,手臂也开始麻木了,意识也有点蒙了,她怀疑是灭蚊喷剂中毒了。她想到家里有兽用的阿托品,她的“认知”里阿托品是可以解农药的毒,灭蚊剂里含有的菊脂就是农药里常用的一种杀虫成份。在她意识有些模糊的情况下喝了一支后,感觉还是越来越不对,怕自己死在家里没人知,就起身踉跄走到大厅开大门向邻居呼救,视频监控里能听到她不太清晰的像大舌头样的呼救声。邻居小伙当时正好在家,听到呼救后来询问情况,建义她给我打了电话。我让邻居帮忙送到医院来,到刚到医院时就神志不清了,急诊室我见瞳孔有些放大,急诊医生说立刻转去做了核磁共振。后又推到ICU,ICU询问情况,测了心率后,迟迟不肯收治,只是听我们叙述后,认为只是阿托品中毒的症状,生命体征也还好。另一位医生认为不清楚她喝了多少量,建议转院做透析。当地这是最好的一家医院了,转到别的地方怕是根本就不行,别的医院就像乡镇医院、社区医院。在我们坚持下,她们空出来一个床位,说不需要治疗,先观察一晚,根据需要救治,反正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只能对症治疗。事后才知她喝了一支,而且这个阿托品仅对敌敌畏磷酸脂类的农药有效,且治疗要严格控制剂量。过量后会昏迷或死亡,所幸她只喝了一支。
问题来了,医生当时只能对症治疗,至于她之前什么引起的中毒无法判断,所以是以阿托品服用过量诊断依据进行对症治疗,出院小结上就写上了阿托品中毒。
虽然一共才花了4000块钱不多,农合报销了2000元,小额保险报销了200元的住院日额补贴,中国太平保险只赔了50%1000元。本以为是100%赔偿,帮忙理赔的小姑娘觉得不合理,帮忙向上级反应复议。一个月过去了得到的结论是,因为是自行喝的阿托品,个人体质原因导至的,剩下的不给赔负了。
我的问题是:之前1000元基于什么理由给赔付的,意外就是意外,不是意外你完全可以一分钱不给赔负,现在只赔付50%是出于人道吗? 回复的小姑娘说是上面老师说的,打个比方,她要是迷糊状态下喝的是农药就算意外。我反驳:阿托品和农药有区别吗?由于她个人对阿托品的认知有限,误喝了阿托品和识喝农药不是一个意思吗?给我的感觉是,发生意外由于自己没有专业的救治知识,对自己的任何救治出了问题就不属于意外。我举例某段电影情节:某人因为车祸后可能大出血,他会误以为口渴,一口气喝掉一整瓶矿泉水后喷血而死,所以车祸后不可以大量饮水,那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他个人因为对医学的知识的缺乏导致的致死不属于意外保险赔付范围呢? 我又举例:某人对桃子过敏不知情,吃了几个桃子后过敏死掉了,如果他本人买了意外险,这种情况会赔付吗?正常人谁又会吃桃子死掉的呢?
或者这么说:某人车祸后没明显外伤,他感觉胸口痛可能是肋骨断了,他自己坐起来导致肋骨刺穿心脏失血死亡,难道就不属于意外了吗?
我的看法是不管她是因为什么原因最后喝阿托品导致中毒,这并不能说明这不是意外,首先她并不是自杀;保险条例里好像有一条是这么说的,大意是:非本意的意外事故。
百度知道网友给的平安网的解释:“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我想请教下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我这种情况合理吗?究竟是我占了很大便宜,还是赔偿不合理没到位呢?如果我有异意应该向谁申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