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以下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条例》第十三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可见,市级(含)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本单位(除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而县级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其他单位集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需经组织部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可见,市级(含)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本单位(除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而县级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其他单位集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需经组织部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