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亦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而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一般来说,不是简单地以货币交易取得的数字符号,与此同时还需要玩家在游戏中投入时间、精力,以自己的智慧和物质财产投入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方能取得理想的成就,得到虚拟空间的奖品、武器、装备、积分甚至虚拟货币等。正因网络游戏中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长期中止提供服务的行为亦将导致虚拟财产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实质性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网络游戏参与者与游戏提供商双方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形成了网络游戏空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该条款的本意在于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本应由游戏运营企业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而制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此条款的适用并非以所列举的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两种情形为限,还应涵盖其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