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来到位于河北邢台邢州大道与滨江路交叉口西北侧的邢台天圆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办公室内,看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络绎不绝前来提取车辆的车主们上演了一出“花式收费”,让前来提取车辆的车主纷纷感到质疑。
没有进行拖车也要收取“拖车费”
一名身穿蓝色T恤的男子在办理提车手续时被告知需要交纳350元的拖车费,车主与工作人员理论称:“事故车辆并没有被拖车拖进停车场,而是由驾驶员自己开到停车场内的,这种情况也需要收取拖车费吗?”工作人员非常肯定的回答了一个“对”字。
随后又对这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解释称:“车辆发生事故后是不允许再上道路行驶的。让你自己开过来是为了不愿意让你使用大型拖车,因为你这辆车小型拖车拖不动,如果发生事故后还能开,就让你自己开过来,这样就会按照你使用小型拖车一半的费用来进行收取。”
穿蓝色T恤的男子坚持称,拖车根本就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坚持称拖车去了,后来又改口说,去了一辆出勤车,但是出勤车是什么车辆却没有进一步解释。
在这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去停车场内开车时,停车场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其说道:“为什么会让你们自己把事故车辆开进来,就是为了让你们省钱,要是我们把车拖过来,你想想得多少费用?那最少得一千多。
事故车辆按规定就不允许在上路行驶,你们是干大车的,看你们干大车不容易。这样做,我们也是承担着风险的,你是事故车,自己开往停车场的路上要是再次出现事故,这都是我们的事。
面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解释,穿蓝色T恤的男子仍然感到不解,但是为了尽快把车辆开出停车场,只能十分无奈地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缴纳了350元的“拖车费”。
非机动车分别按二轮、三轮机动车收取拖车费用
7月26日下午五点半,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中兴大街滨江桥上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双方的车辆都停进了邢台天圆停车场内。在经过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都区一大队处理之后,双方分别携带着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手续)来到了邢台天圆停车场提取各自的非机动车辆。
双方当事人分别被告知需要收取150元和100元的事故救援费用,其中电动自行车车主质问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电动车辆不是免费的吗?为什么还要收费?停车场工作人员回答:“停车是免费的,收取的这个费用是拖车费。”随后,电动自行车车主再次问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一辆电动车也需要100元的拖车费吗?有没有收费依据或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回答说:“对”!并指着该办公室一面墙上贴着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625号]说道:“收费标准在那个《通知》上面。”双方当事人仔细的查看了这个《通知》上收费标准,也没有发现显示有非机动车辆的收费标准。
此时,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收取他们拖车费是按照通知上面的三轮机动车和二轮机动车收费标准收取的。可双方当事人手持的由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都区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事故发生时双方的交通方式分别是,电动三轮车一方为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一方为其他,双方的交通方式均不是机动车辆。
询问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双方都不是驾驶的机动车,那为什么还要按照机动车辆拖车收费标准来执行收费呢?”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强硬回应称:“我们这里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收取费用的,至于事故认定书上怎么写,你们去问交警去。”
当电动自行车主从停车场内推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准备离开时,天圆停车场一位姓赵的负责人出来拦住了这位车主,称二轮的锂电电动车电池较小,又有脚蹬,不属于机动车,不能收费,刚才工作人员对此不熟悉,对误收了100元的拖车费用,予以退回。
不拖车,也要收费?电动车也要按机动车收费?疑惑不解,这家停车场公然违规收费,怎么就没人管呢?监管部门到哪里去了?这个停车场是否存在某种猫腻?


没有进行拖车也要收取“拖车费”
一名身穿蓝色T恤的男子在办理提车手续时被告知需要交纳350元的拖车费,车主与工作人员理论称:“事故车辆并没有被拖车拖进停车场,而是由驾驶员自己开到停车场内的,这种情况也需要收取拖车费吗?”工作人员非常肯定的回答了一个“对”字。
随后又对这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解释称:“车辆发生事故后是不允许再上道路行驶的。让你自己开过来是为了不愿意让你使用大型拖车,因为你这辆车小型拖车拖不动,如果发生事故后还能开,就让你自己开过来,这样就会按照你使用小型拖车一半的费用来进行收取。”
穿蓝色T恤的男子坚持称,拖车根本就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坚持称拖车去了,后来又改口说,去了一辆出勤车,但是出勤车是什么车辆却没有进一步解释。
在这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去停车场内开车时,停车场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其说道:“为什么会让你们自己把事故车辆开进来,就是为了让你们省钱,要是我们把车拖过来,你想想得多少费用?那最少得一千多。
事故车辆按规定就不允许在上路行驶,你们是干大车的,看你们干大车不容易。这样做,我们也是承担着风险的,你是事故车,自己开往停车场的路上要是再次出现事故,这都是我们的事。
面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解释,穿蓝色T恤的男子仍然感到不解,但是为了尽快把车辆开出停车场,只能十分无奈地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缴纳了350元的“拖车费”。
非机动车分别按二轮、三轮机动车收取拖车费用
7月26日下午五点半,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中兴大街滨江桥上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双方的车辆都停进了邢台天圆停车场内。在经过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都区一大队处理之后,双方分别携带着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手续)来到了邢台天圆停车场提取各自的非机动车辆。
双方当事人分别被告知需要收取150元和100元的事故救援费用,其中电动自行车车主质问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电动车辆不是免费的吗?为什么还要收费?停车场工作人员回答:“停车是免费的,收取的这个费用是拖车费。”随后,电动自行车车主再次问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一辆电动车也需要100元的拖车费吗?有没有收费依据或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回答说:“对”!并指着该办公室一面墙上贴着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625号]说道:“收费标准在那个《通知》上面。”双方当事人仔细的查看了这个《通知》上收费标准,也没有发现显示有非机动车辆的收费标准。
此时,天圆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收取他们拖车费是按照通知上面的三轮机动车和二轮机动车收费标准收取的。可双方当事人手持的由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都区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事故发生时双方的交通方式分别是,电动三轮车一方为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一方为其他,双方的交通方式均不是机动车辆。
询问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双方都不是驾驶的机动车,那为什么还要按照机动车辆拖车收费标准来执行收费呢?”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强硬回应称:“我们这里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收取费用的,至于事故认定书上怎么写,你们去问交警去。”
当电动自行车主从停车场内推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准备离开时,天圆停车场一位姓赵的负责人出来拦住了这位车主,称二轮的锂电电动车电池较小,又有脚蹬,不属于机动车,不能收费,刚才工作人员对此不熟悉,对误收了100元的拖车费用,予以退回。
不拖车,也要收费?电动车也要按机动车收费?疑惑不解,这家停车场公然违规收费,怎么就没人管呢?监管部门到哪里去了?这个停车场是否存在某种猫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