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冲突原因
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为何在刑罚定性定量上存在如此巨大冲突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某些基本理念上的对立所致。在犯罪论方面,坚持罪刑相适应必然要求坚持客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本、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3)而坚持刑罚个别化则必然要求坚持主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4) 对犯罪、可罚性及刑罚量的根据认识不同,是两者在犯罪论上的理念差异所在。在刑罚的性质上,坚持罪刑相适应意味着认为刑罚是对犯罪所施加的一种痛苦与谴责,是一种"必要的恶",因而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具有自身的价值,即主张"刑罚有价论".而坚持刑罚个别化意味着认为刑罚只是矫正、教育罪犯的一种手段,是帮助罪犯康复、回归社会"社会统制手段"中的一种,因而严厉性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刑罚只是不得已而且有效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一种工具而已,即主张"刑罚工具论".对刑罚本质属性的认识不同,也是导致两者对立的原因之一。
然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在某些基本理念上的对立只是两者冲突的直接原因而已。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得从古典学派与实证派的学派之争说起。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是根本对立的,因而两派无论是犯罪论方面,还是刑罚论方面,争论都表现得异常激烈。而在刑罚论上,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与实证学派的教育刑论的对立与争论,更是水火不相容。报应刑论以自由意志论为前提,主张道义责任,认为"刑罚是扬弃第一种强制(指犯罪——引者注)的第二种强制,是作为‘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它是扬弃上述第一种暴力的暴力’。“(5)而教育刑论以决定论为前提,主张社会责任,认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应该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施于不同的刑罚。”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6)正是教育刑的刑罚观的最直接体现。由此可见,要求所犯之"罪"必须与所处之"刑"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正是报应刑论的主要内容与精髓所在;而要求"刑罚"必须根据罪犯的"个别情况"来"个别化的刑罚个别化则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冲突也只不过是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冲突面上的一个"点"而已,两者是一种”点面关系“。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点"上冲突必然会触动”面“上的理论背景,所以,要协调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则必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好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冲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问题。换言之,只想就问题而论问题而不涉及其理论背景是肤浅而不切实际的。
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为何在刑罚定性定量上存在如此巨大冲突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某些基本理念上的对立所致。在犯罪论方面,坚持罪刑相适应必然要求坚持客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本、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3)而坚持刑罚个别化则必然要求坚持主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4) 对犯罪、可罚性及刑罚量的根据认识不同,是两者在犯罪论上的理念差异所在。在刑罚的性质上,坚持罪刑相适应意味着认为刑罚是对犯罪所施加的一种痛苦与谴责,是一种"必要的恶",因而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具有自身的价值,即主张"刑罚有价论".而坚持刑罚个别化意味着认为刑罚只是矫正、教育罪犯的一种手段,是帮助罪犯康复、回归社会"社会统制手段"中的一种,因而严厉性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刑罚只是不得已而且有效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一种工具而已,即主张"刑罚工具论".对刑罚本质属性的认识不同,也是导致两者对立的原因之一。
然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在某些基本理念上的对立只是两者冲突的直接原因而已。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得从古典学派与实证派的学派之争说起。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是根本对立的,因而两派无论是犯罪论方面,还是刑罚论方面,争论都表现得异常激烈。而在刑罚论上,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与实证学派的教育刑论的对立与争论,更是水火不相容。报应刑论以自由意志论为前提,主张道义责任,认为"刑罚是扬弃第一种强制(指犯罪——引者注)的第二种强制,是作为‘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它是扬弃上述第一种暴力的暴力’。“(5)而教育刑论以决定论为前提,主张社会责任,认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应该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施于不同的刑罚。”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6)正是教育刑的刑罚观的最直接体现。由此可见,要求所犯之"罪"必须与所处之"刑"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正是报应刑论的主要内容与精髓所在;而要求"刑罚"必须根据罪犯的"个别情况"来"个别化的刑罚个别化则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冲突也只不过是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冲突面上的一个"点"而已,两者是一种”点面关系“。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点"上冲突必然会触动”面“上的理论背景,所以,要协调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则必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好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冲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问题。换言之,只想就问题而论问题而不涉及其理论背景是肤浅而不切实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