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再说吕家,当时并没有任何其他疑问(一直以来因对医院救治的感恩都很信任对方),吕家对医院的做法仍然表示理解,但迫于经济原因,吕家确实无法交付医疗费,而吕姐后来就跟医院沟通,准备把保险公司给吕洪军打款的那张银行卡交给整骨医院并告知密码让医院自行提取,吕姐的一句话是:“绝对信得过医院。”院方代表李吉艳说研究下,结果以担心吕家挂失为由拒绝。吕家仍然表示理解,于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表示吕家同意将93132.36元款项分配给医院,而孙老师以保险公司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由拒绝分款。而当吕姐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意即给保险公司写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款担保时,孙老师又以吕洪军一案是个整体为理由拒绝。这里面的问题是:如果真如孙老师所说保险公司真的一心为受害者考虑,保险公司就该在有受害方担保书的情况下考虑变换发款方式。或者在海事法院拿吕一案判决书来签字提款时保险公司就该配合法院完成理赔(懂法的人都知道即使理赔缺一张票据,因由法院居中签字且有判决书日后若真有追究判决书与法院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不会出现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在给吕家下达通知的同时劝说吕姐交付医院医疗费,表明保险公司并非如他们所说担心医院损害受害者利益而不能把此款分给医院,在这里由她把款项分给医院与受害者把款项交给医院只是两种不同的付款方式而已,而受害者的利益值没有变化。相反,保险公司分款的方式会使受害者更快捷的得到利益,甚至是在保险公司不配合海事法院协调理赔的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方法了。对于多年做保险的华海在做业务时都是把海上出事的理赔称做渔工的救命钱,对吧。这就说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渔工家庭除了这笔保金之外根本拿不出什么医疗费。那又为什么口口声声喊着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而举手之劳能够让受害者实现利益的两条光明大道你不走,却偏偏逼着受害者与你一起缘木求鱼呢!这种缘木求鱼的方式显然只能使理赔无法实现,结果使受害者利益受损,这样保险公司所喊的口号与行动所造成的事实恰恰是矛盾的,相反的。
我们再说医院这里,如果说医院真的是出于对吕家的不信任,又以单纯的索要医疗费为目的。当吕家后找到青岛海事法院,曲法官以设置第三方账户(这是法院的正规法律程序,不会有任何差错。这也是吕姐在给曲法官打电话,听曲法官在电话里说的,他做了这件事儿!)以求达成分配款项的目的,这样一来,医院,保险公司和吕家三方之间的纠纷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居中协调而得到顺利解决。医院一直配有自己的律师,在他们懂法的情况下,文登整骨医院就没有理由不配合了。而文登整骨医院竟仍以各种抵赖式荒唐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比如找不到借口与托辞时先答应或把不配合的理由推给保险公司,找到借口或保险公司那边不得已谎应下来后医院再出尔反尔,甚至谎称邵律师辞职,高级领导(整骨医院的领导办公室大多都没有门牌,无论问谁无论何时都说出差,领导回来时间与电话更是不知)出差等等。这就让人很费解了:整骨医院似乎曾一度苦苦追讨的医疗费,当海事法院为其居中协调可百分之百讨回时,院方又为什么躲躲闪给钱不要呢?还钱不要的债主还叫债主吗?更重要的是:不是债主医院又是什么角色呢?从索要吕洪军伤残鉴定等材料直到帮助华海理赔完成而到阻挠逼停理赔。这一系列动作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呢?
我们再从保险公司针对海事法院的调解的态度看问题:如果说吕姐人微言轻,吕姐的担保书他们信不过的话,海事法院总不至于给公司理赔带来任何法律后果。而保险公司却又以各种借口不配合或出尔反尔或说谎他们再次换了员工等。总之同样拒不配合。大家还记得保险公司的孙老师拒不分配保金的理由吗?孙说不分款是公司在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而不分款受害者得不到保金分文,若分开,受害者还能得到一部分。究竟哪种做法是在保护受害者利益呢?假如我们只认为保险公司是单纯的教条主义的话,那么法院又以设置第三方账户的方式把此款整体提出总该可以了吧。保险公司明知道海事法院是吕洪军一案执行机关,保险公司总不该再有担心受害者利益受到侵害不放心的理由了吧。而保险公司再次不配合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是员工离职?这个理由不乏牵强吧。一个一心为受害者利益考虑的公司,会只因员工离职而停发保金?就这样在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岂不自相矛盾?
再说吕家,当时并没有任何其他疑问(一直以来因对医院救治的感恩都很信任对方),吕家对医院的做法仍然表示理解,但迫于经济原因,吕家确实无法交付医疗费,而吕姐后来就跟医院沟通,准备把保险公司给吕洪军打款的那张银行卡交给整骨医院并告知密码让医院自行提取,吕姐的一句话是:“绝对信得过医院。”院方代表李吉艳说研究下,结果以担心吕家挂失为由拒绝。吕家仍然表示理解,于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表示吕家同意将93132.36元款项分配给医院,而孙老师以保险公司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由拒绝分款。而当吕姐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意即给保险公司写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款担保时,孙老师又以吕洪军一案是个整体为理由拒绝。这里面的问题是:如果真如孙老师所说保险公司真的一心为受害者考虑,保险公司就该在有受害方担保书的情况下考虑变换发款方式。或者在海事法院拿吕一案判决书来签字提款时保险公司就该配合法院完成理赔(懂法的人都知道即使理赔缺一张票据,因由法院居中签字且有判决书日后若真有追究判决书与法院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不会出现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在给吕家下达通知的同时劝说吕姐交付医院医疗费,表明保险公司并非如他们所说担心医院损害受害者利益而不能把此款分给医院,在这里由她把款项分给医院与受害者把款项交给医院只是两种不同的付款方式而已,而受害者的利益值没有变化。相反,保险公司分款的方式会使受害者更快捷的得到利益,甚至是在保险公司不配合海事法院协调理赔的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方法了。对于多年做保险的华海在做业务时都是把海上出事的理赔称做渔工的救命钱,对吧。这就说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渔工家庭除了这笔保金之外根本拿不出什么医疗费。那又为什么口口声声喊着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而举手之劳能够让受害者实现利益的两条光明大道你不走,却偏偏逼着受害者与你一起缘木求鱼呢!这种缘木求鱼的方式显然只能使理赔无法实现,结果使受害者利益受损,这样保险公司所喊的口号与行动所造成的事实恰恰是矛盾的,相反的。
我们再说医院这里,如果说医院真的是出于对吕家的不信任,又以单纯的索要医疗费为目的。当吕家后找到青岛海事法院,曲法官以设置第三方账户(这是法院的正规法律程序,不会有任何差错。这也是吕姐在给曲法官打电话,听曲法官在电话里说的,他做了这件事儿!)以求达成分配款项的目的,这样一来,医院,保险公司和吕家三方之间的纠纷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居中协调而得到顺利解决。医院一直配有自己的律师,在他们懂法的情况下,文登整骨医院就没有理由不配合了。而文登整骨医院竟仍以各种抵赖式荒唐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比如找不到借口与托辞时先答应或把不配合的理由推给保险公司,找到借口或保险公司那边不得已谎应下来后医院再出尔反尔,甚至谎称邵律师辞职,高级领导(整骨医院的领导办公室大多都没有门牌,无论问谁无论何时都说出差,领导回来时间与电话更是不知)出差等等。这就让人很费解了:整骨医院似乎曾一度苦苦追讨的医疗费,当海事法院为其居中协调可百分之百讨回时,院方又为什么躲躲闪给钱不要呢?还钱不要的债主还叫债主吗?更重要的是:不是债主医院又是什么角色呢?从索要吕洪军伤残鉴定等材料直到帮助华海理赔完成而到阻挠逼停理赔。这一系列动作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呢?
我们再从保险公司针对海事法院的调解的态度看问题:如果说吕姐人微言轻,吕姐的担保书他们信不过的话,海事法院总不至于给公司理赔带来任何法律后果。而保险公司却又以各种借口不配合或出尔反尔或说谎他们再次换了员工等。总之同样拒不配合。大家还记得保险公司的孙老师拒不分配保金的理由吗?孙说不分款是公司在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而不分款受害者得不到保金分文,若分开,受害者还能得到一部分。究竟哪种做法是在保护受害者利益呢?假如我们只认为保险公司是单纯的教条主义的话,那么法院又以设置第三方账户的方式把此款整体提出总该可以了吧。保险公司明知道海事法院是吕洪军一案执行机关,保险公司总不该再有担心受害者利益受到侵害不放心的理由了吧。而保险公司再次不配合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是员工离职?这个理由不乏牵强吧。一个一心为受害者利益考虑的公司,会只因员工离职而停发保金?就这样在严格保护受害者利益?岂不自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