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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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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颁布的原《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安政发〔2013〕15号)现已过有效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将安康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经办处起草修订的《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审查修改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6月7日。
通讯地址:滨江大道1号建设大厦5楼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336904
传 真:0915-3336903
电子邮件:334690983@qq.com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6-04 19:02回复
    安康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希望有志人士积极献言献策,维护安康业主的利益。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6-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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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4 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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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6-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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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依据确认。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中省相关政策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市房屋征收处负责建立安康中心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安康中心城区、各县(区)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实际,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因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调整致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应重新制定补贴标准,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 个月;中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月按原标准的2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安康中心城区、各县(区)搬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确定,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搬迁补偿费标准因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对按规定期限按期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给予奖励。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对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如下办法进行奖励:以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次日计算:3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对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0 元进行奖励;31 日至60 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进行奖励;61 日至9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的,每平方米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6-0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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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六)房屋征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中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至 2025年 月 日废止。
          (来源:安康市住建局)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0-06-0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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