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任职年限+自动晋级”成为职务职级晋升的“硬核”
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正科满15年自动晋升上一级,让许多同志如沐春天。而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却取消了这一“硬核”规定,让在同一职务层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倍感失落,要求恢复这一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确立,其原始动机和主要动议是针对历史上长期以来干部晋升职务由于受指数、单位建制以及晋升制度本身缺陷的限制,导致的晋升渠道狭窄问题,通过职务职级双轨运行,最大可能捅破“天花板”,减少晋升“滞留”人员,让大多数干部在踏实工作的同时,都能够在政策框架内得到与付出、任职资历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避免人为因素对干部晋升的过度影响,进而推动政治公平,调动干部创业干事的积极性。
其实,建议对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吸收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任职年限+自动晋升”这样的政策精华,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相悖。
一、对任职时间长的同志在政策设计上区别对待是解决历史问题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的显著特点是基础职务起步早,但同层级过程滞留长,资历较深,一般年龄偏大或已经接近退休,靠正常渠道晋升职务难度大。以科级干部为例,有的同志从年轻时任职已经积累几十年的同层次资历,大多数人由于年龄原因,已经没有职务晋升的意愿,按现行制度,也不具备绝对的竞争优势,唯有在任职资历和既往贡献得到政策充分认可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诉求,通过职级晋升的自然过渡,才能在制度上得到相对的补偿。
二、在政策上突出关注任职时间长的群体是实现基本公平的需要。同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正科级任职满十五年自动晋升上一级”的政策规定不同,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不仅取消了“任职年限+自动晋级”这样的规定,而且明显降低了各个职务层级晋升职级的标准年限,其中规定“正科级任满2年”即有资格在相应条件内晋升上一级,与县以下制度中正科级需要任职满十五年之间整整缩短了十三年,同这一层次中最长的任职相差又不仅是十三年。这样的制度规定,从表面看,是增加了“竞争”的含量,有利于消除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和职务职级晋升的论资排辈问题,进而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但实际上,这样任职之间巨大差距的同台竞争,客观上就是条件设定的不对等,对任职时间长的同志势必是一种不公平,不仅容易造成老同志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既不利于合理消化老问题,也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进一步完善。
三、是实现制度性减少用人不正之风这个最佳境界的现实需要。一项新制度优劣的本身,在于这个制度对公平的保证,人为操作的可能越小,制度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制度设计和操作的层面看,新版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在理解、解读和执行中各地出现了多个版本,甚至同城差异也明显,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有的迟迟推行不下去,各方意见纷争很大,实际上暴露了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今年3月份中组部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管理办法”之后有所好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制度落实,但一些核心问题,如合理吸收县以下制度经验、有效减少新制度消耗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这也符合改革发展的认识规律。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实践中,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科级满十五年自动晋升上一级”这样的政策设计,之所以在短暂的实践中,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认可,老少皆宜,其核心原因,就在于制度的合理性,有效兼顾了各个层次、各种诉求之间的利益,相对弱化了“竞争”“晋升”的成分,具备现实的合理性,不仅易于理解,操作简单易行,而且最大限度降低了人为操作的可能,靠硬件说话,靠制度管人,不会形成新的“腐败增长点”。
论资排辈并不可取,看似“平均主义”或“大锅饭”,但必须指出的是,应对虚级,解决历史公平,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必将利大于弊,或可说不可中不得的取舍。“停年格”兴于隋代,千年沿用不衰,或表或里,皆有其浓重的痕迹。一个看似俗不可耐的论资排辈,本是个“懒政策”,却经久耐用,在解决历史、现实或着眼未来时,或可会体现出无法抗逆的积极作用。
简而言之,政策的首肯和优抚,无疑可以看做是一种变相的组织结论。这样迟到很多的结论,也许无关他人,或被人不屑,但对同一层次任职长期滞留,积累了一定“资历”的群体来讲,或许迟到的温暖,“这条小鱼在乎”。
综上所述,恢复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任职年限+自动生成”势在必行。
真心希望,新的制度机遇下,望眼欲穿的老同志不会受到“二次伤害”。(2020、5、26)
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正科满15年自动晋升上一级,让许多同志如沐春天。而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却取消了这一“硬核”规定,让在同一职务层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倍感失落,要求恢复这一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确立,其原始动机和主要动议是针对历史上长期以来干部晋升职务由于受指数、单位建制以及晋升制度本身缺陷的限制,导致的晋升渠道狭窄问题,通过职务职级双轨运行,最大可能捅破“天花板”,减少晋升“滞留”人员,让大多数干部在踏实工作的同时,都能够在政策框架内得到与付出、任职资历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避免人为因素对干部晋升的过度影响,进而推动政治公平,调动干部创业干事的积极性。
其实,建议对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吸收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任职年限+自动晋升”这样的政策精华,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相悖。
一、对任职时间长的同志在政策设计上区别对待是解决历史问题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的显著特点是基础职务起步早,但同层级过程滞留长,资历较深,一般年龄偏大或已经接近退休,靠正常渠道晋升职务难度大。以科级干部为例,有的同志从年轻时任职已经积累几十年的同层次资历,大多数人由于年龄原因,已经没有职务晋升的意愿,按现行制度,也不具备绝对的竞争优势,唯有在任职资历和既往贡献得到政策充分认可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诉求,通过职级晋升的自然过渡,才能在制度上得到相对的补偿。
二、在政策上突出关注任职时间长的群体是实现基本公平的需要。同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正科级任职满十五年自动晋升上一级”的政策规定不同,新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不仅取消了“任职年限+自动晋级”这样的规定,而且明显降低了各个职务层级晋升职级的标准年限,其中规定“正科级任满2年”即有资格在相应条件内晋升上一级,与县以下制度中正科级需要任职满十五年之间整整缩短了十三年,同这一层次中最长的任职相差又不仅是十三年。这样的制度规定,从表面看,是增加了“竞争”的含量,有利于消除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和职务职级晋升的论资排辈问题,进而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但实际上,这样任职之间巨大差距的同台竞争,客观上就是条件设定的不对等,对任职时间长的同志势必是一种不公平,不仅容易造成老同志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既不利于合理消化老问题,也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进一步完善。
三、是实现制度性减少用人不正之风这个最佳境界的现实需要。一项新制度优劣的本身,在于这个制度对公平的保证,人为操作的可能越小,制度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制度设计和操作的层面看,新版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在理解、解读和执行中各地出现了多个版本,甚至同城差异也明显,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有的迟迟推行不下去,各方意见纷争很大,实际上暴露了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今年3月份中组部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管理办法”之后有所好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制度落实,但一些核心问题,如合理吸收县以下制度经验、有效减少新制度消耗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这也符合改革发展的认识规律。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实践中,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中“科级满十五年自动晋升上一级”这样的政策设计,之所以在短暂的实践中,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认可,老少皆宜,其核心原因,就在于制度的合理性,有效兼顾了各个层次、各种诉求之间的利益,相对弱化了“竞争”“晋升”的成分,具备现实的合理性,不仅易于理解,操作简单易行,而且最大限度降低了人为操作的可能,靠硬件说话,靠制度管人,不会形成新的“腐败增长点”。
论资排辈并不可取,看似“平均主义”或“大锅饭”,但必须指出的是,应对虚级,解决历史公平,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必将利大于弊,或可说不可中不得的取舍。“停年格”兴于隋代,千年沿用不衰,或表或里,皆有其浓重的痕迹。一个看似俗不可耐的论资排辈,本是个“懒政策”,却经久耐用,在解决历史、现实或着眼未来时,或可会体现出无法抗逆的积极作用。
简而言之,政策的首肯和优抚,无疑可以看做是一种变相的组织结论。这样迟到很多的结论,也许无关他人,或被人不屑,但对同一层次任职长期滞留,积累了一定“资历”的群体来讲,或许迟到的温暖,“这条小鱼在乎”。
综上所述,恢复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任职年限+自动生成”势在必行。
真心希望,新的制度机遇下,望眼欲穿的老同志不会受到“二次伤害”。(20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