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原油期货交易开仓交易成功后,是否负有交易结束时间发生重大调整,提前明确告知客户的责任?如果因银行使用,可能,在必要时候,对部分产品进行调整,这样的模糊字眼,导致客户无法准确获悉交易截止时间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比如说,工商银行在对北美原油2006期货交易结束日期调整过程中,没有尽到对客户提前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将交易结束日期由5月12日调整为5月4日,仅在4月29日关于五一假期交易时间安排中提到,“可能,在必要时候,对部分产品转期或份额进行调整”。这是否算银行明确告知客户?因为银行未明确告知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