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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 挺好,各地应该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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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二)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三)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四)管理犬只收容场所;(五)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六)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二)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五)虐待、遗弃犬只;(六)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七)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标识;(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主动避让行人;(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五)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IP属地:吉林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20-05-02 06:06回复
    据说 禁养犬名录 包括 中华田园犬体型类似和比它体型大的所有犬类


    IP属地:吉林2楼2020-05-02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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