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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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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国务院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国家计委
1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2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3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38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保〔1999〕288号);《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水保〔1998〕423号)
383 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1995〕155号)
384 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的审批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农业部
385 农业部直属科教单位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审核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386 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使用自筹资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87 农业部直属单位限额以下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
388 农业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登记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令第1号)
389 天然橡胶、兽医注射针、液氨生产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390 农业行业专业证书班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



IP属地:河南1楼2009-11-07 14:52回复

    568 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
    新闻出版总署
    补充(以下也是废除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第254号)
    2006-05-22 09:59:00.0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发外字[2002]第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已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广电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处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走私和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上述设施的现象又有回潮。鉴于这项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的管理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和行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二)实行计划生产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提供的我国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平台的技术要求,指导研制相关产品,并根据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年度需求计划,以销定产,落实年度生产计划和定向销售计划。
         (三)落实监管制度。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销经营活动的监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一)全面落实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审批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依法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由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各级工商和安装企业的清理工作,对原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电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IP属地:河南3楼2009-11-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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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8 0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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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市场监管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电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巡查,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工商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各级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推销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实行产销经营活动监管责任制度。对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和专门从事安装业务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准许未获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发布广告的,要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产业、广电、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有关监管情况,落实监管职责。
           三、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
           (一)进一步严格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依法审批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行为。只允许申请接收经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进行审批。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二)健全和完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1、日常监管制度化、规章化。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项经费,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普查。
           2、落实管理责任制。在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目标的基础上,中央与省、省与市县广电主管部门层层签署责任书。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和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须向管理部门签署责任保证书。
           3、大力推广境外卫星电视监管统一平台,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准许接收经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只能使用该平台专用设备接收境外节目。经批准已经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限期置换成该平台专用设备。
           4、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随意批准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及对非法私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当地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IP属地:河南4楼2009-11-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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