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相街道陆桥社区的特色拆迁纪实--无视法律法规,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拆迁进行到底!!
2020年3月,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办陆桥居委会陆庄组面临拆迁,对于国家、政府的政策,我们老百姓是支持和赞扬的,但是在之际的执行中,被有些党员、政府工作人员,曲解执行,甚至个别基层管理人员为一己私利违反党纪法规、违背社会道德的方式抹黑我们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在没有正规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所谓的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下,街道开始了非常规的拆迁手段,迫使部分村民无奈签字,甚至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用恐吓、威胁、扰乱正常劳动、生产、生活的方式要求剩余村民签字。
就目前拆迁情况主要由以下问题:
一、评估过程问题:
1.评估机构的选用未经被征收人确认。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违背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的原则,远低于周边的市场价。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际附近的豫园小区单价为7500、/㎡左右,方圆1.5公里内的广博丽景湾、印象99、明河雅居小区的均价都在8500左右.
3.评估结果未公示
按《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有权知道评估报告,且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评估,评估结果及复评结果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办法要求“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上述评估流程已经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难道下相街道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评估公司的相关领导能肆意修改法规?
二、拆迁案执行问题:
1.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拆迁标准是由市、区相关部门下发的,实际我们的拆迁的标准是由下相街道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的。
2.拆迁赔偿应是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实际咱们的街道是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标准执行拆迁的,请问此标准是经过公示、审批的吗?有给到自主先择的权力么?
3.搬迁的顺序及拆迁的方式也是特立独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实际所谓的陆桥六期工程目前连基本的框架都没有起来,何来的先赔偿后搬迁?
国家和党三令五申严禁强拆,我们的街道也是“严格执行的”,只不过是找了些社会闲散人员乔装拆迁办公室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是阻挠农民的耕种、商家的正常经营、百姓日常起居等均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咱们居委会个别领导会带着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到未签字的百姓家赖着不走,软磨硬泡的要求签字等等手段都是充分的体现了我们街道的大智慧............
4.部分已经签字的百姓,仅仅是签了个名字,至于合同中的内容是什么?不清楚!不知道!即便是同意签字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①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②拆迁行为的前提;③被拆迁房屋概况;④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⑤协议履行的约定”等合同基本内容吧,实际仅签个空白协议,且协议不给被征收人带回。为什么要签空白协议呢?完全没有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难道是有“暗箱操作”?
5.上述的执行中有部门村民也选择报警,但实际是派出所到现场也未能解决问题,有很多村民也拨打12345热线,最终就是将问题反馈给街道,街道的回复也是很含糊的,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民生工程、民生问题,请问街道的相关领导何为民生?
在我党领导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我们的街道还是可以有组织有纪律的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拆迁工作中,不择手段的执行拆迁工作;“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可能对于我们街道的部分领导而言应该是口号而已吧!
此文章仅仅是将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办陆桥居委会陆庄组拆迁现有问题!




2020年3月,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办陆桥居委会陆庄组面临拆迁,对于国家、政府的政策,我们老百姓是支持和赞扬的,但是在之际的执行中,被有些党员、政府工作人员,曲解执行,甚至个别基层管理人员为一己私利违反党纪法规、违背社会道德的方式抹黑我们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在没有正规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所谓的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下,街道开始了非常规的拆迁手段,迫使部分村民无奈签字,甚至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用恐吓、威胁、扰乱正常劳动、生产、生活的方式要求剩余村民签字。
就目前拆迁情况主要由以下问题:
一、评估过程问题:
1.评估机构的选用未经被征收人确认。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违背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的原则,远低于周边的市场价。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际附近的豫园小区单价为7500、/㎡左右,方圆1.5公里内的广博丽景湾、印象99、明河雅居小区的均价都在8500左右.
3.评估结果未公示
按《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有权知道评估报告,且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评估,评估结果及复评结果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办法要求“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上述评估流程已经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难道下相街道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评估公司的相关领导能肆意修改法规?
二、拆迁案执行问题:
1.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拆迁标准是由市、区相关部门下发的,实际我们的拆迁的标准是由下相街道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的。
2.拆迁赔偿应是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实际咱们的街道是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标准执行拆迁的,请问此标准是经过公示、审批的吗?有给到自主先择的权力么?
3.搬迁的顺序及拆迁的方式也是特立独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实际所谓的陆桥六期工程目前连基本的框架都没有起来,何来的先赔偿后搬迁?
国家和党三令五申严禁强拆,我们的街道也是“严格执行的”,只不过是找了些社会闲散人员乔装拆迁办公室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是阻挠农民的耕种、商家的正常经营、百姓日常起居等均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咱们居委会个别领导会带着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到未签字的百姓家赖着不走,软磨硬泡的要求签字等等手段都是充分的体现了我们街道的大智慧............
4.部分已经签字的百姓,仅仅是签了个名字,至于合同中的内容是什么?不清楚!不知道!即便是同意签字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①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②拆迁行为的前提;③被拆迁房屋概况;④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⑤协议履行的约定”等合同基本内容吧,实际仅签个空白协议,且协议不给被征收人带回。为什么要签空白协议呢?完全没有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难道是有“暗箱操作”?
5.上述的执行中有部门村民也选择报警,但实际是派出所到现场也未能解决问题,有很多村民也拨打12345热线,最终就是将问题反馈给街道,街道的回复也是很含糊的,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民生工程、民生问题,请问街道的相关领导何为民生?
在我党领导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我们的街道还是可以有组织有纪律的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拆迁工作中,不择手段的执行拆迁工作;“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可能对于我们街道的部分领导而言应该是口号而已吧!
此文章仅仅是将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办陆桥居委会陆庄组拆迁现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