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租赁条件
第四条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我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住房保障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来宝创新创业,符合县级以上引才计划资助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二)近三年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来宝工作,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人才;
(三)近三年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教育人才由县教育局另行安排);
(四)近三年城区公立医院招录的全日制医学类本科及以上人才;
(五)经组织安排,来宝工作的外籍领导干部或挂职交流人员;
(六)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