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公共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像公安部门提成许可申请。
(二)根据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要求,县城禁放区内禁止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三)凡违反规定在禁放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全年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执法局:5038486 县安监局:5223800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