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网民”的行径,我有如下几点要说。
1:许的言论错误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显然,单因为个人言论上的问题而对其人完全否定显然也是错误的。我们确实应该批判她错误的言论,但是侮辱其人格显然不妥。
2:所谓“民意”不能成为执法的准则。我国依法治国,而不是根据部分自以为自己能代表“人民”的人的言论处理问题。所谓的“汹涌民意”,是最容易被煽动和引导的。对其错误言论的惩罚和教育,法律自有公断。而所谓的“扒皮” “一查到底”“取消学历”“取消国籍”的要求,显然只是自以为是的妄想。
3:不应该打着“爱国”的幌子行“仇富”之实。单就“成就靠平台和父母”的言论来看,这个论点其实是无可非议的,是表达“自我理解”的言论。而某些借此试图抨击广大留学生、海外华侨华人群体者,多半是失败者的仇富,所谓“负犬的远吠”。
4:即使是在许确实有错误的大前提下,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显然也是不合理——乃至于违法的。除去一些以此热点进行炒作,进而营收的自媒体,个人对其照片的侮辱性使用、不经允许的展示、公开、散发在严格意义上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她的错误显而易见,但是过激的侮辱、网暴、无底线的人肉行为在恶劣程度上甚至犹有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