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实人,认真答题:
这个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即“认识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定的符合说”这一通说,虽然一般来说应该成立“认识到的犯罪的未遂”和“实际发生的犯罪的过失”,即“侮辱尸体罪的未遂”和“强奸罪的过失”;但是刑法上并无“过失强奸罪”这一罪名,而“侮辱尸体罪的未遂”的刑罚又太过轻微,基本不能对犯罪者进行“有效”或者说是“足够,应得”的惩罚;所以,一般会根据以下理论进行处理:侮辱尸体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在一定程度上重叠的(侮辱尸体罪包含了对人的身体,名誉进行侵犯的主客观行为,强奸罪也一样),所以可以认为强奸罪的既遂结果里面包括侮辱尸体罪的既遂结果,因此本案实际应该是侮辱尸体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