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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到期未实缴出资股东,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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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0-03-14 10:38回复
    各位小伙伴,千万要注意!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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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2楼2020-03-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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