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6 来源: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伊春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市民、关注、关心伊春城市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陆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中国·伊春网址:/
二、公告时间:2019年11月26日 至 2020年1月7日
三、联系单位: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五、邮编:153000
六、电话:0458-3906336
七、联系人:倪向楠、马敏
八、E-mail:jishuke2019@163.com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促进并带动整个新区南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总图图表以及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册。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
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46-2016);
1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
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16.《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7.《伊春市中心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2016-2020年);
18.《伊春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
19. 其他与本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规划原则
1.总体规划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各项控制要求,其规划建设必须从城市整体统筹来控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在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空间形态、公共设施、环境资源和开发总量等各方面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突出特色原则
新区南区在开发建设中,必须突出自身特点,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文化特色,全面规划,合理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统筹区域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在用地划分上应充分考虑土地的资源特征,因地制宜,以实现土地的分级分层控制,做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从而构建对开发过程的动态管控规划平台。
4.可操作性原则
城市开发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要求经营管理者了解市场供求信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规划控制采取强制性控制和引导性控制相结合,在确保强制性控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增加控制的灵活性,在地块划分等采取弹性控制原则,以确保规划的整体控制意图得以实施。
第六条规划目标
根据该区域的功能布局结构和近中远期的发展需求,提出“人居高尚、文化精品、商业繁荣、康体时尚、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规划整体目标。
第七条规划性质
依据伊春市政府对新区南区的宏观定位,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布局,规划该区域是集高尚居住、商业服务、教育科研以及完善配套设施为一体的生态宜居综合功能新区。
第八条适用范围
伊春市新区南区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伊春市新区南区西起梅花路,东至山珍路,南起青山大街、规划小街1,北至林都大街的部分,总用地面积380.33公顷。
第十一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同时与《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吻合,确定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用地结构
规划片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情况规划形成“一核、两轴、三带、四中心、四大板块”的规划布局结构。
一核:在基地西南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以伊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主的商业核心。
两轴:以纵贯规划区内东西与南北的绿地为景观主轴线;以道路两侧街头绿地为骨架,将各组团内部开放空间串联为一个整体空间,形成东西向的日月峡大街主轴线与南北向的仙翁山南路主轴线;
三带:即西侧乌马河滨河景观带,北侧林都大街景观带,南侧青山大街景观带。
四中心: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商业主中心,以东侧升辉商业中心为副中心,以林都大街南侧及日月峡大街北侧为两个内部商业中心。
三大板块:西部居住板块、北部居住板块、教育科研板块、商业服务板块。
第十三条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107.33hm²,占总用地的28.57%,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33m²,居住总人口为3.25万人。
规划设置中小学一所,在XN-AM-01内并结合城市支路设置出入口。规划幼儿园五所,均布于居住用地之中。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建和住宅设置。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将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沿日月峡大街北侧与青山大街北侧布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共75.39hm²,占总用地的20.07%,包含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场用地、医院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布置在日月峡大街北侧、林都大街南侧以及青山大街两侧,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共54.35hm²,占总用地的14.47%,鼓励与居住用地的适当融合。
4.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新建消防站一处,用地面积0.7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19%,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合计为70.12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67%。
6.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规划结构:规划南侧临山绿带、滨河生态走廊、北侧公园绿带3条景观绿带,以及基地西南部绿化公园1个,通过沿主要道路的街头绿地连接起来,形成网络状的绿地系统。
规划绿地总用地面积62.14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6.54%,人均用地面积为17.65m²。
城市公共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各地块必须满足分图图册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区内所有道路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组团级绿地在保持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做适当调整。
7.非建设用地(E)
非建设用地面积为4.7hm²,为现状形成穿过规划范围内的引水工程。
第十四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及小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
第十五条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六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来划分。
2.充分考虑自然边界、行政界线及城市道路情况。
3.尽量保证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
4.考虑地价的区位级差。
5.土地大小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
6.对于文物古迹风貌保护建筑及现状质量较好、规划给与保留的地段,可单独划块,不再给定指标。
7.规划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8.规划允许在开发建设中,对划分的地块进行合并和细分,特别是在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允许合并部分地块,但必须调整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地块合并首先应满足同类性质地块间的合并,且不能导致规划区内各类配套设施的减少和变更。
第十七条地块开发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图表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下方土地使用兼容性表规定执行。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坚持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过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来反映,为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作为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和不得设置三类进行控制。
标明“不得设置”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允许设置”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有条件允许设置”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
在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
4.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
5.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第二十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码,确定地块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面积。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发布日期:2019-11-26 来源: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伊春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市民、关注、关心伊春城市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陆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中国·伊春网址:/
二、公告时间:2019年11月26日 至 2020年1月7日
三、联系单位: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五、邮编:153000
六、电话:0458-3906336
七、联系人:倪向楠、马敏
八、E-mail:jishuke2019@163.com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促进并带动整个新区南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总图图表以及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册。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
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46-2016);
1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
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16.《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7.《伊春市中心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2016-2020年);
18.《伊春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
19. 其他与本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规划原则
1.总体规划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各项控制要求,其规划建设必须从城市整体统筹来控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在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空间形态、公共设施、环境资源和开发总量等各方面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突出特色原则
新区南区在开发建设中,必须突出自身特点,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文化特色,全面规划,合理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统筹区域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在用地划分上应充分考虑土地的资源特征,因地制宜,以实现土地的分级分层控制,做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从而构建对开发过程的动态管控规划平台。
4.可操作性原则
城市开发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要求经营管理者了解市场供求信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规划控制采取强制性控制和引导性控制相结合,在确保强制性控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增加控制的灵活性,在地块划分等采取弹性控制原则,以确保规划的整体控制意图得以实施。
第六条规划目标
根据该区域的功能布局结构和近中远期的发展需求,提出“人居高尚、文化精品、商业繁荣、康体时尚、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规划整体目标。
第七条规划性质
依据伊春市政府对新区南区的宏观定位,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布局,规划该区域是集高尚居住、商业服务、教育科研以及完善配套设施为一体的生态宜居综合功能新区。
第八条适用范围
伊春市新区南区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伊春市新区南区西起梅花路,东至山珍路,南起青山大街、规划小街1,北至林都大街的部分,总用地面积380.33公顷。
第十一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同时与《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吻合,确定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用地结构
规划片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情况规划形成“一核、两轴、三带、四中心、四大板块”的规划布局结构。
一核:在基地西南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以伊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主的商业核心。
两轴:以纵贯规划区内东西与南北的绿地为景观主轴线;以道路两侧街头绿地为骨架,将各组团内部开放空间串联为一个整体空间,形成东西向的日月峡大街主轴线与南北向的仙翁山南路主轴线;
三带:即西侧乌马河滨河景观带,北侧林都大街景观带,南侧青山大街景观带。
四中心: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商业主中心,以东侧升辉商业中心为副中心,以林都大街南侧及日月峡大街北侧为两个内部商业中心。
三大板块:西部居住板块、北部居住板块、教育科研板块、商业服务板块。
第十三条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107.33hm²,占总用地的28.57%,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33m²,居住总人口为3.25万人。
规划设置中小学一所,在XN-AM-01内并结合城市支路设置出入口。规划幼儿园五所,均布于居住用地之中。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建和住宅设置。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将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沿日月峡大街北侧与青山大街北侧布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共75.39hm²,占总用地的20.07%,包含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场用地、医院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布置在日月峡大街北侧、林都大街南侧以及青山大街两侧,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共54.35hm²,占总用地的14.47%,鼓励与居住用地的适当融合。
4.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新建消防站一处,用地面积0.7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19%,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合计为70.12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67%。
6.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规划结构:规划南侧临山绿带、滨河生态走廊、北侧公园绿带3条景观绿带,以及基地西南部绿化公园1个,通过沿主要道路的街头绿地连接起来,形成网络状的绿地系统。
规划绿地总用地面积62.14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6.54%,人均用地面积为17.65m²。
城市公共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各地块必须满足分图图册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区内所有道路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组团级绿地在保持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做适当调整。
7.非建设用地(E)
非建设用地面积为4.7hm²,为现状形成穿过规划范围内的引水工程。
第十四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及小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
第十五条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六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来划分。
2.充分考虑自然边界、行政界线及城市道路情况。
3.尽量保证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
4.考虑地价的区位级差。
5.土地大小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
6.对于文物古迹风貌保护建筑及现状质量较好、规划给与保留的地段,可单独划块,不再给定指标。
7.规划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8.规划允许在开发建设中,对划分的地块进行合并和细分,特别是在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允许合并部分地块,但必须调整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地块合并首先应满足同类性质地块间的合并,且不能导致规划区内各类配套设施的减少和变更。
第十七条地块开发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图表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下方土地使用兼容性表规定执行。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坚持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过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来反映,为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作为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和不得设置三类进行控制。
标明“不得设置”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允许设置”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有条件允许设置”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
在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
4.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
5.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第二十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码,确定地块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面积。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