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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   
老斜翁(2008-06-22 12:22:39)
  
   道德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类的行为规范了。可什么是道德未必人人都说得清楚。什么是“道德”呢?
咱们首先按笔顺说“道”。两点,根据中国古代的“阴阳说”就代表一阴一阳;接下来是一横,就是阴阳统一的意思;接着是一个自然的自字,最后是个走之。这就是说按着阴阳统一的原理自然形成事物的法则才称之为“道”。什么是“德”呢?世界如果只有一个人,就没有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德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古人造“德”字首先用双立人;一个人有七窍,两个人就有十四窍;接下来是一横一个心字。就是十四窍归一心,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彼此没有伤害就是有“德”。
   所以,“道德”就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彼此互不伤害为目的并且能解他人之难的行为规范。道德不同于法律,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靠他律来实行的。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靠自律来实现的。前一种约束是直接的、强制性的,立竿见影的。后一种约束则是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通常遵守法律没有表彰,而有的道德行为就受到表彰。如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等。
道德既然是自然形成的,就有地域、民族、国家之间的差别。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中国有的少数民族在男女婚姻问题上,先男女同居女方怀孕,然后再举行正式婚礼,这在汉族就是大逆不道。施恩图报就认为不道德;见到应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之事而不为之,就认为缺德------等等。之余国家之间道德的差别就更多了。在国外,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为自己是正常之事,在中国就要求(倡导)公民“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中国的道德的目的是利他;而西方的道德的目的是利已。中国的利他是为人民报务;西方的利已是为了完善自我成为英雄偶像。在立法方面,中国法家的思想和西方的法的理念也有很大的不同。一,中国历史法家的思想是建立在(或起源于)集体主义利益(或上层建筑利益)上的法律;西方法的理念是建立在(或起源于)大多数平民利益的基础上的法律。二,中国历史法家法律是由君主个人或少数上层人制定的;而西方的法律来源于百姓是由大多数人制定的。三,法家思想是保障集体国家的利益;西方的法律是保障国家与平民的利益。------等等。
    道德既然是自然形成的,有地域、民族、国家之间的差别,就应当允许不同的道德观存在。用宽恕、包容、理解的心态对待不同的道德理念。而不是用辱骂、排斥、独尊的理念来对待不同的道德观。不能用各种宗教的排他性理念来对待不同的道德观。独尊儒家的传统的道德观,也许是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不能与时俱进而落后的原因之一吧!
道德观也有一个时空观念问题。比如,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就采用了“杀富济贫”的理念推翻了蒋家王朝,把一个支离破碎的旧中国建成了统一的新中国。1983年改革开放以后,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采用了“帮富济贫”的理念使中国富强起来。
   因此,在中国进入21世纪的今天,要建立和谐社会,中国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的传统的道德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著名的法国早期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道德是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人类历史不断发展并且不断淘汰不断完善的意识形态。它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又是识别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由于人的行为是多样的、复杂的,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能称为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自觉认识的表现,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表现。因此,作为道德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所涉及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问题,这种利益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还是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最终都要纳入社会关系问题之中。所以,凡涉及道德问题,就不仅仅指个人的动机或本能,还有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都存在其中)。只有从这个角度来考察道德问题,才符合社会历史测展的规律。



1楼2009-09-19 21:05回复
    • 2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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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09-09-2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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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3 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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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楼所讲 优待俘虏 这条作为人权证据,个人觉得是不充分的,优待俘虏,更大的意义是减少本方攻坚难度和战斗减员,是心理战的一种,它的人权作用,仅仅是它附带的一个作用,而不是它的主要作用,甚至,不是它的本意。


      6楼2010-06-2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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