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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现5G还是有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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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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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电信电话,给我29元流量升级包,升级后40G的5G流量+300M的家庭宽带,128/月,突然有换机的冲动了


  • 好久不见就那样
  • 因人而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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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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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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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确实有意思。坦白说,我是一个HR。当然我公司因为规模还可以,也是全国性公司,之前有遇到过个别类似案例,因为合同上签的是允许在公司项目所在地从事相关工作,所以对于员工因为工作地点为理由申请仲裁的,都没成功。
劳动合同法里面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实际较为繁琐,实操中是很难对劳动条款都规范性描述,大部分企业用的都是制式合同,这样的宣判,实际上等于制式合同都不能用了。
我个人理解,这个应该是地方法院对于个别案例,在劳动合同法的酌情解读,不能作为通案考虑。仲裁处不同于法院,它有时候会偏向于企业,这确实是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法很少做对劳动者有利的解读。但法院有时候会更偏向劳动者一点。从这一点,我个人建议你还是要弄明白调动你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你离职还是工作需要的工作调动。如果出发点就是要让你离职,那么去告一告也无妨。仲裁大概率是不受理的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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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么理解的,改签劳务合同是否有效,就看你们后面的合作形式是怎样的。
所谓劳务合同,就是你和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甲方按协议购买你的劳动成果。因此不需要遵循劳动管理的相关约束和义务。
实践里的判断,要看甲方和你签署劳务合同以后,是否还要你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有,则视作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条款仍然有效,不符合的作废,欠缺的补上。
例如,如果甲方仍要求你在指定地点办公,遵守工作时间要求,工资中包含绩效,遵守出勤管理等等,则应视作劳动关系;
如果甲方只要求你在规定时间递交工作结果,并依工作结果发放报酬,无需遵守工时、地点、奖罚等规章制度,则视作劳务关系。
所以这个不存在一刀切,要看具体情况的。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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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供的劳务合同来看,是因为个人信息采集的问题,无法签署劳动合同。说明你本身的岗位性质、个人条件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我个人相信单位不会因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为你改变劳动岗位的时间、地点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份劳务合同无效,但要注意的是里面约定的待遇、岗位、时间和地点是有效的。这是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但上海特殊一点,上海的地方法规里,有没有规定劳动关系必须以有官方认可的在沪身份为前提,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求证。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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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没在帖子里看到你最后一条回复,不过我说下个人意见
从文本内容上看,前面三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文本上并没有明显的证明,保底劳务费也约定了保底安装数量。这方面来说,我个人认为你很可能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你那三年公司要求你遵守了公司的规章。这是个难点。
合同补偿协议本身不违法,事实上是常见操作,一般地方法院和仲裁院也会支持。它只是说你撤诉为前提,于你一定补偿。但没有要求你承认自己的劳务关系为前提。企业百分百会拿出来请仲裁院斟酌。
我看你三份文件都是签了字的。就算第一份劳务合同是你不懂法签的,但合同补偿协议明显是有指向性,而且是在一定的主观意愿下签的。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要争取前三年的劳动关系,是为了3个月的补偿金和三年的社保?


  • 好久不见就那样
  • 因人而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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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未来可能主张17年到现在的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过分 我会把那三年也主张 那时候基本一审二审。 仲裁不指望的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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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加油,另外关于证物细节,我建议你咨询一下法律援助和仲裁院。


2026-01-22 1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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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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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双方是应该约定劳动地点的。如果你的合同里的地点是非常具体的,那么把你调离约定工作地点属于重大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强行调离是违法的。但实际大公司合同里往往会写公司所属项目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点类似的描述,简单说,调职字面上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这时候仲裁一般不会会管,但上诉法院,有法院认为这样约定工作地点丧失了约定工作地点的意义,判断违法,也有法院认为不违法。这个比较依赖本地司法机构对法规的解读。
第二关于无固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著名的争议条款。结合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法第几条来着,以及中国最高院关于劳动仲裁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理解,签订无固应该是需要双方同意续签为前提的,有一方不同意续签,无论是不是满足三条件,都应该是合同自然终止,但企业方不同意续签的,应该赔付N。但比较著名的是广东高院的一则判例,判定员工提出无固申请,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判定企业违法,赔付2N,引起重大争议。后以上海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对第14条的劳动仲裁的司法解释中直接写明,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不否定签订无固的,企业应签订无固。这样说你明白了吧,各地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解读确实存在不同,但目前倾向于上海的更多一点


  • 好久不见就那样
  • 因人而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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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rrisonwang
  • 美型不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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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我上面关于第14条的留言进行调整
首先说明下,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解读,主要有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第二个合同期满,对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续订且签订无固合同。我要纠正一下我之前的说法,这个确实是目前较为权威的解释。一个是后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了确定。地方政府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广东高院和浙江高院的解读。广东的我不赘述了,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仲裁的意见里,明确了劳动者第二个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合同的,应予支持。
虽然是官方解释,但是学术界和商界还是有巨大争议,且不说商界争议,说学术界的。第14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在描述中是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文字描述,明显是以双方同意续订为前提的,但前两种情况又没有这个文字。第二种情况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也算了,第一种情况为什么没有。如果说这部法律是严肃的,那么第三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的文字描述的不同,是不是说明了第三种情况是应该以双方同意续订为前提?
第二种观点,就是著名的上海高院 2009-73号对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先说下背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以上海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和法院,以及商界代表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社会经济负面影响太大,基于平衡性原则制定了这个意见。
其中关于无固合同问题,适合你情况的有两个: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合同情况的,但签订固定合同的,其固定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合同的情况。
为什么要加第三次续订合同这句话,你还不明白?我明确告诉你,上海就这么玩的。
上海这个意见对很多地方法院判例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院曾经批评上海高院做出了“超权释法”,但上海市委、高院和商界一致认为这个意见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必要补充。啧啧,你可以体会一下。
其次,关于你已经多次签订固定合同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争议的,哪怕在上海、浙江、广东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意见里,对于劳动者符合无固条件但和单位签订固定合同的,合同有效,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但不管你第几个合同到期,依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你仍然可以在第N个合同到期时,提出签无固合同要求,但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那么是否违法,要看地方法院是南派还是北派了


  • Smile_默兮
  • 因人而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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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案例,字太多了。待我有空从法律角度好好研究一下。
非常期待您可以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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