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2日傍晚,刘女士带着自己饲养的小狗上街遛弯。行走到繁华周市区后,小狗因闪烁的霓虹灯而受到惊吓。惊吓的小狗四处乱窜,将正和妈妈一-起逛街的小明手部咬伤。小明妈妈赶紧带着小明去医院检查、打疫苗,花去了医药费1000余元。后来,小明妈妈找到刘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可是刘女士以小狗受到惊吓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刘女士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析]
刘女士的做法不正确,她应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同样也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本案中没有第三人或者是受害人的过错而引起损害的情形,因此小狗的主人刘女士应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刘女士的做法不正确,她应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同样也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本案中没有第三人或者是受害人的过错而引起损害的情形,因此小狗的主人刘女士应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