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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非控股股东0元转让部分股权作为被投资方高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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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A、B公司账务处理。


IP属地:北京1楼2019-12-22 11:30回复
    根据证监会《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七、(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准则关于集团内的股份支付的规定要求,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并未限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集团内职工的权益工具,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年报分析发现,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上市公司员工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价值为基础的支付,其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上市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相关交易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


    IP属地:北京2楼2019-12-2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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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2 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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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非控股股东授予被投资方高管股权,应当也属于股份支付,作为接受服务的企业B,应当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请问,有结算义务的A公司,以0元的对价,进行处理,该如何做账呢?


      IP属地:北京3楼2019-12-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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