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一声叹息………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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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保持在18士2℃,保证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可以调控到18士2℃;非住宅物业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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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保持在18士2℃,保证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可以调控到18士2℃;非住宅物业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