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省环保厅依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实施方案》。此方案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由省环保厅按环保部统一标志样式组织印制。在绿、黄标范围界定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针对不同使用年限的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各有不同的检验年限要求。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一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新购置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另外,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据悉,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目前在全省已经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时,到当地环保检验机构换发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由省环保厅按环保部统一标志样式组织印制。在绿、黄标范围界定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针对不同使用年限的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各有不同的检验年限要求。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一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新购置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另外,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据悉,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目前在全省已经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时,到当地环保检验机构换发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