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招标投标,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有指导、监督职责的部门,统称为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且达到应当招标限额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的承包商;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推行电子招投标和交易平台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必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招标投标,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有指导、监督职责的部门,统称为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且达到应当招标限额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的承包商;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推行电子招投标和交易平台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必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