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出炉,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导致自燃引发爆炸。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被以“未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排摸安全风险隐患不力.......没有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并推动解决”为由,应急管理(安监)条线7人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正2副2中层2工作人员)
作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也必须管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天嘉宜公司长期贮存和处置危险**“黄料”且多次行政处罚,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复产把关不严、对中介机构失察,为此环境生态部门共有6人(3正3副1工作人员)。
虽然应急管理(安监)部门问责力度比环保轻那么一点点,但是代价依然很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边界到底在哪里,每次重大事故为何安监部门总是被“兜底”,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的“尽职照单免责”到底如何落地?
从事故调查报告看,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及时督促推动”生态环境部门解决长期大量贮存危险**问题的有罪推定是否成立? 三年内未将天嘉宜的一级重大危险源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属于监管执法存在漏洞是否有相关依据?企业主管故意违规贮存和处置危废的行为是否应该归咎于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力?
现实中,作为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没有能力去发现和判断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是大是小,有没有能力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从国家应急管理部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没有对基层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业技术门槛和相应的技术培训?
公务员招考也好,军人转业安置也好,部门划转转隶也好,对基层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执业门槛要求,却又要求他们向着量大面广的生产企业去检查安全生产工艺,要去和安评公司斗智斗勇,如今还加入了“综合监管兜底责任”,生态环境、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也要兜底查,这样合理吗?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被以“未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排摸安全风险隐患不力.......没有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并推动解决”为由,应急管理(安监)条线7人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正2副2中层2工作人员)
作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也必须管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天嘉宜公司长期贮存和处置危险**“黄料”且多次行政处罚,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复产把关不严、对中介机构失察,为此环境生态部门共有6人(3正3副1工作人员)。
虽然应急管理(安监)部门问责力度比环保轻那么一点点,但是代价依然很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边界到底在哪里,每次重大事故为何安监部门总是被“兜底”,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的“尽职照单免责”到底如何落地?
从事故调查报告看,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及时督促推动”生态环境部门解决长期大量贮存危险**问题的有罪推定是否成立? 三年内未将天嘉宜的一级重大危险源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属于监管执法存在漏洞是否有相关依据?企业主管故意违规贮存和处置危废的行为是否应该归咎于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力?
现实中,作为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没有能力去发现和判断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监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是大是小,有没有能力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从国家应急管理部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没有对基层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业技术门槛和相应的技术培训?
公务员招考也好,军人转业安置也好,部门划转转隶也好,对基层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执业门槛要求,却又要求他们向着量大面广的生产企业去检查安全生产工艺,要去和安评公司斗智斗勇,如今还加入了“综合监管兜底责任”,生态环境、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也要兜底查,这样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