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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视台,为了他的某个节目主题,当时急于邀请人参加,说是,往返路费由电视台报销,包括参加人和他陪同的一个朋友.
但是,当时某个参与者,放下工作请上假,带上了他70多岁的父亲.结果,由于电视台的问题,导致此节目没录制,相当于他们白跑了一趟,他们只好去了深圳.
但由深圳返回时,遇一个黑店,在他们临上火车的途中,想趁机进行敲诈他们,导致这二位可怜的人,误了班车,只好找深圳铁路局领导进行花手续费的改签,从硬卧票改成硬坐票.
最后,当向电视台作报销时,当事人写了很诚恳的事情前后说明信,结果,电视台方认为,他们报销规定是:如果超出从广州到你回家的硬卧费用,只报他们规定的硬卧金额(即249元中铺),但是如果少于此费用,就应该按你花费的实际金额进行报销,这个规定在此争论之前并未对当事人或其它参加活动者说明过,这合理吗?
从财务作帐来说,如果,超出他们所规定费用(比如参与者坐飞机),他可以只报他们规定的金额(坐火车硬卧),这很显,财务帐本是不真实的,但是,如果按低于实际费用的金额报销时,他的帐务又是正确的,如果,正如他们电视台,说他们的财务制度是相当严格的,那么,当事人认为,如果电视台是这样的游戏规定,那势必让人作假,为了多报销,可以去车站作假票或捡票,为了诚实作人,本案当事人没这样作,且把手上所有的票据按照电视台规定,以特快方式寄回,(但这个特快也是不报销的),因为他们强调只报路费,这样的不平等规定何情理吗,请大家各抒已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