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怠政、懒政和推诿扯皮不作为,过分限制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的执业范围,剥夺了我们正当合理的执业权,我们要求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依法享有同执业中医师同等的执业范围和二级科目设置!
我们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在大学学习期间,系统的学习了中医和西医的内外妇儿以及五官等专科知识,但是,由于执业范围的限定,各地卫健委执法人员都认为我们的执业范围就是中西医结合科,在中西医结合科以外的科室执业就是超范围(我们把中医药管理局的网站回复出示给卫健委检查人员看,人家认为除非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站回复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绝大多数医院普遍按内外妇儿等设置科室与执业医师专业类别,老百姓就医普遍按照内外妇儿等科室寻求分类就诊的情况下;在中医和临床专业都以内外妇儿等专业作为二级科目的情况下,中西医结合专业作为二级科目就尤为显得不伦不类、含糊不清(中西医结合可以是一种方法,也可以是一种专业,但绝对不应该成为二级科目!)
每次我们咨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给与的答复都是中西医结执业范围请咨询各省卫健委,那请问:每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全国考生用的同一份试卷,合格了,发的也是国家统一格式的执业医师证书,为啥各省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认定不一,很多专业,在某些省份合法,在某些省份就涉嫌超范围,打电话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推脱说由各省自行决定,那还要国家统考干嘛?为什么一模一样的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不一样?为什么临床医学和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全国一致,到中西医结合专业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健委就不管不问了??
强烈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健委积极推进制定新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注册办法:
1.中西医结合专业应该象中医专业一样,升级为一级科目,以显示与中医专业的区别(不然就取消中西医结合专业算了,因为在我国现有的中医药发展模式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下,中西医并重和中西医配合的方针一直在中医教学科研临床中体现。)中西医结合专业应进一步细化二级科目,例如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儿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眼科、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等。但现实是我们执业医师证书上的执业范围一直是只有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西医结合(全科),中西医结合(精神)这三个专业选择(中西医结合作为二级科目又分为三个互不关联的小科目本身就不合适)。这让我们在执业诊疗过程中,处处受到掣肘,因为执业范围不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中医院不愿意接收我们,西医院更不愿意接收我们,其实这能怪人家卫健委吗?还不是因为你执业范围在二级类目里,而且写得不清不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应该象中医主治那样,分的再细一些,而不是只能有内、外、骨伤三门个专业,应该加上妇科,儿科,皮肤、眼科、耳鼻喉科等。而现实最讽刺的是:1.中西医结合可以注册为全科和中西医结合(精神),但中西医结合的主治医师考试却没有全科和精神的;2.中西医结合副高职称有儿科、妇科、但是主治没有妇科、儿科的,难道这些妇科、儿科的主任医师都是坐飞机直接升上去的吗?这明显不合理,也是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现阶段开设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皮肤科等主治医师考试有实际困难,应明文规定,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考中医师的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
我们没有别的申诉渠道了,只能通过信访渠道联名投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电话不接,信件石沉大海,偶有回复,也是推脱搪塞,打各省卫健委和省中医药管理电话与信箱,得到的答复都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没有明确文件,他们也无能无力,所以,我们也知道你们学了内外妇儿五官以及其他科目,但是,你们就只能待在中西医结合科。没有文件,你们就是超范围。我们知道,修改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有困难,但是,这不是漠视我们正当权利,推诿扯皮的理由,更不是过度限制我们执业范围的理由。可以说,面对不公平的政策歧视,我们每天生活在压抑、失落和愤怒之中!!!!
参考法律法规条文:
[1]附件一: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与解释
[2]附件二:湖南省卫生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职业范围的通知
[3]附件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4]附件四: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5]附件五:河北省中医药条例
[6]附件六: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7]附件七: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附件八: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附件九:河南省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们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在大学学习期间,系统的学习了中医和西医的内外妇儿以及五官等专科知识,但是,由于执业范围的限定,各地卫健委执法人员都认为我们的执业范围就是中西医结合科,在中西医结合科以外的科室执业就是超范围(我们把中医药管理局的网站回复出示给卫健委检查人员看,人家认为除非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站回复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绝大多数医院普遍按内外妇儿等设置科室与执业医师专业类别,老百姓就医普遍按照内外妇儿等科室寻求分类就诊的情况下;在中医和临床专业都以内外妇儿等专业作为二级科目的情况下,中西医结合专业作为二级科目就尤为显得不伦不类、含糊不清(中西医结合可以是一种方法,也可以是一种专业,但绝对不应该成为二级科目!)
每次我们咨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给与的答复都是中西医结执业范围请咨询各省卫健委,那请问:每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全国考生用的同一份试卷,合格了,发的也是国家统一格式的执业医师证书,为啥各省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认定不一,很多专业,在某些省份合法,在某些省份就涉嫌超范围,打电话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推脱说由各省自行决定,那还要国家统考干嘛?为什么一模一样的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不一样?为什么临床医学和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全国一致,到中西医结合专业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健委就不管不问了??
强烈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健委积极推进制定新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注册办法:
1.中西医结合专业应该象中医专业一样,升级为一级科目,以显示与中医专业的区别(不然就取消中西医结合专业算了,因为在我国现有的中医药发展模式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下,中西医并重和中西医配合的方针一直在中医教学科研临床中体现。)中西医结合专业应进一步细化二级科目,例如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儿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眼科、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等。但现实是我们执业医师证书上的执业范围一直是只有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西医结合(全科),中西医结合(精神)这三个专业选择(中西医结合作为二级科目又分为三个互不关联的小科目本身就不合适)。这让我们在执业诊疗过程中,处处受到掣肘,因为执业范围不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中医院不愿意接收我们,西医院更不愿意接收我们,其实这能怪人家卫健委吗?还不是因为你执业范围在二级类目里,而且写得不清不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应该象中医主治那样,分的再细一些,而不是只能有内、外、骨伤三门个专业,应该加上妇科,儿科,皮肤、眼科、耳鼻喉科等。而现实最讽刺的是:1.中西医结合可以注册为全科和中西医结合(精神),但中西医结合的主治医师考试却没有全科和精神的;2.中西医结合副高职称有儿科、妇科、但是主治没有妇科、儿科的,难道这些妇科、儿科的主任医师都是坐飞机直接升上去的吗?这明显不合理,也是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现阶段开设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皮肤科等主治医师考试有实际困难,应明文规定,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考中医师的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
我们没有别的申诉渠道了,只能通过信访渠道联名投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电话不接,信件石沉大海,偶有回复,也是推脱搪塞,打各省卫健委和省中医药管理电话与信箱,得到的答复都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没有明确文件,他们也无能无力,所以,我们也知道你们学了内外妇儿五官以及其他科目,但是,你们就只能待在中西医结合科。没有文件,你们就是超范围。我们知道,修改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有困难,但是,这不是漠视我们正当权利,推诿扯皮的理由,更不是过度限制我们执业范围的理由。可以说,面对不公平的政策歧视,我们每天生活在压抑、失落和愤怒之中!!!!
参考法律法规条文:
[1]附件一: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与解释
[2]附件二:湖南省卫生委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职业范围的通知
[3]附件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4]附件四: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5]附件五:河北省中医药条例
[6]附件六: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7]附件七: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附件八: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附件九:河南省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