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尊敬的领导:
我母亲苗道芳于2019年9月5日中午在河北省张家口尚义县八道沟镇乡道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亡。
我反应的问题是尚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导致证据灭失无法查清案件真相,具体如下:
1、现场勘察失职:办案交警现场勘察时,不佩戴执法记录仪、不做勘察记录、不绘制现场图,不让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2、不保全现场涉事车辆:办案交警现场勘察后将涉事电动自行车遗留在事故现场不管不问,任由风吹雨淋,导致证据灭失。
3、不及时查扣嫌疑肇事车辆:事故发生10小时后,交警通过调取路口监控录像锁定肇事嫌疑车辆后,一直到第四天在家属的请求下才查扣该车辆,期间该车辆一直在拉沙子拉石头,存在证据灭失的可能。
4、对目击证人不做询问笔录:9月6**者家属告知交警队有目击证人,请求进行询问取证,交警队办案民警置之不理,直至9月25日也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5、车辆接触鉴定检验超出规定时限:事故发生96小时以后,由于没及时查扣双方涉事车辆,在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才开始做鉴定检验。
6、车辆于人体接触鉴定检验超出规定时限:事发第14天,交警在家属的一再请求下才做了死者伤情痕迹检验,导致检验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7、交警大队事故组队长柳志国,不讲证据靠直观感觉口头判断是电动自行车单方事故,接待死者家属时态度恶略、推卸责任。
8、交警大队大队长不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知道需要检验、鉴定的有效期限,说需要查阅相关书籍才能确认。
9、公安局长纵容下属干警不作为、慢作为的严重违规行为,不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请求事项:
1、追究尚义县公安局局长失职、失察及纵容下属行为。
2、追究尚义县交警大队的严重渎职行为,造成证据灭失,严重影响事故认定的准确性。
3、要求交警大队查清事故真相,还死者公道。
尊敬的领导:
我母亲苗道芳于2019年9月5日中午在河北省张家口尚义县八道沟镇乡道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亡。
我反应的问题是尚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导致证据灭失无法查清案件真相,具体如下:
1、现场勘察失职:办案交警现场勘察时,不佩戴执法记录仪、不做勘察记录、不绘制现场图,不让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2、不保全现场涉事车辆:办案交警现场勘察后将涉事电动自行车遗留在事故现场不管不问,任由风吹雨淋,导致证据灭失。
3、不及时查扣嫌疑肇事车辆:事故发生10小时后,交警通过调取路口监控录像锁定肇事嫌疑车辆后,一直到第四天在家属的请求下才查扣该车辆,期间该车辆一直在拉沙子拉石头,存在证据灭失的可能。
4、对目击证人不做询问笔录:9月6**者家属告知交警队有目击证人,请求进行询问取证,交警队办案民警置之不理,直至9月25日也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5、车辆接触鉴定检验超出规定时限:事故发生96小时以后,由于没及时查扣双方涉事车辆,在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才开始做鉴定检验。
6、车辆于人体接触鉴定检验超出规定时限:事发第14天,交警在家属的一再请求下才做了死者伤情痕迹检验,导致检验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7、交警大队事故组队长柳志国,不讲证据靠直观感觉口头判断是电动自行车单方事故,接待死者家属时态度恶略、推卸责任。
8、交警大队大队长不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知道需要检验、鉴定的有效期限,说需要查阅相关书籍才能确认。
9、公安局长纵容下属干警不作为、慢作为的严重违规行为,不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请求事项:
1、追究尚义县公安局局长失职、失察及纵容下属行为。
2、追究尚义县交警大队的严重渎职行为,造成证据灭失,严重影响事故认定的准确性。
3、要求交警大队查清事故真相,还死者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