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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大会实况(持续更新至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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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重庆1楼2019-10-11 17:30回复




    IP属地:重庆9楼2019-10-1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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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2 22: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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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心理咨询培训项目和证书的共识声明
      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自2003年开始至2018年5月全面结束,前后持续16年。期间大约150万名学员获得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16年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大规模地普及了心理健康知识,推动了心理健康理念在我国的传播。
      2017年9月,“心理咨询师”退出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这一职业的培训需求并没有消失。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后,由于缺乏行业学会/协会等专业团体和专业机构的引导和监督,一时间培训市场充斥了各种缺乏科学设计及系统培训的证书项目,乱象丛生:各种伪证,如ACI、APEI等所谓的国际认证心理咨询师、联合国认证心理咨询师证书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我国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混乱的心理咨询培训市场,专业机构和学术社团有责任有义务做出回应。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社会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四大全国性学术组织和机构经过研究,达成如下共识声明:
      1.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后,政府部门已不再颁发心理咨询类资格证书,市场上新出现的打着各种政府部门旗号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均是伪证。
      2.截至目前,国内相关政府部门没有批准任何有关心理咨询师的国外认证项目。国内市场上的这类国际证书往往是个人或非专业组织经营,一般没有系统的培训和考试,仅仅是卖证。这类证书既不会被管理部门承认,也不会被全国性的心理学行业组织认可。
      3. 心理咨询培训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优先原则,过度商业化对行业发展严重不利。
      4. 心理咨询师的培养是系统工程,需要专业培训、实习、督导、继续教育,需要科学的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考核规范。
      5.心理学专业社团和机构要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开发科学、系统、实用、适用、价格合理的心理咨询培训项目,满足社会需要。并且,要主动地接受学界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质量。
      6.培训项目设计和培训实施应遵循专业规律和职业伦理。以社会效益和行业发展为优先,不得破坏专业设置,师资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课时应该满足专业要求,以保证培训效果。
      7.心理学专业社团和机构要组织优秀的师资和临床资源,服务于心理培训行业;要加强心理咨询方面的师资,特别是能在基层工作的师资的培养,满足各地心理学爱好者的学习需求。心理咨询行业的秩序和生态建设,关系到我国心理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我们要严守职业伦理,弘扬科学精神,齐心合力,立足国情,共创我国心理咨询行业的美好未来!
      中国心理学会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2019年10月12日于青岛


      IP属地:重庆15楼2019-10-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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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版)

        1、宗旨

        本办法基于对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和心理咨询行业发展的现状的了解和尊重,同时兼顾职业和行业的未来发展。
        2、登记原则
        2.1 非营利性原则
        本办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规定,登记免费。
        2.2 非强制性原则
        符合本办法登记范围的个人自愿申请登记。
        2.3 开放性原则
        本办法对各类具有系统培训背景的心理咨询人员保持开放,兼顾心理咨询师的存量和增量。
        2.4 唯一性原则
        依据本办法完成登记者,在本办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得唯一并终身有效的登记号。
        2.5 质量控制原则
        登记者信息须真实可核查,并及时更新。有效登记是今后申请个人认证服务的必要条件,完成认证必须符合另行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伦理标准。
        2.6 服务性原则
        登记系统组织相关学术资源为登记人员提供支持服务。
        2.7 信息数字化原则
        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本办法的执行,提高登记服务效率。本办法的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为“登记系统”。
        3、登记管理
        本办法登记主管机构是“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工作委员会内设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
        4、办法的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经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5、登记有效期
        登记终身有效。
        6、条文解释权
        本办法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7、申请登记
        接受获得以下证书和证明之一的自然人进行登记:
        7.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原劳动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二、三级)。该项证书须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验证通过。
        7.2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心理咨询类专业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获得者。该项证书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验证通过。
        7.3 包括但不限于由全国性心理学学术组织和科研教学机构合法举办,经系统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的心理中心综合类培训证书获得者,但该类证书须获得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的认定。
        8、登记信息
        心理咨询师自助登记,相关信息经过审核验证,并通过基础伦理测试,签署相关登记协议之后,系统自助配发登记号。
        咨询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须及时提交系统审核,获得更新。
        9、登记结果及用途
        完成登记,仅代表申请者向登记系统提供了其本人获得相关培训和职业证书的真实的历史数据。
        完成登记,不代表登记者就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或职业胜任力


        IP属地:重庆16楼2019-10-1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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