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版)

1、宗旨

本办法基于对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和心理咨询行业发展的现状的了解和尊重,同时兼顾职业和行业的未来发展。
2、登记原则
2.1 非营利性原则
本办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规定,登记免费。
2.2 非强制性原则
符合本办法登记范围的个人自愿申请登记。
2.3 开放性原则
本办法对各类具有系统培训背景的心理咨询人员保持开放,兼顾心理咨询师的存量和增量。
2.4 唯一性原则
依据本办法完成登记者,在本办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得唯一并终身有效的登记号。
2.5 质量控制原则
登记者信息须真实可核查,并及时更新。有效登记是今后申请个人认证服务的必要条件,完成认证必须符合另行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伦理标准。
2.6 服务性原则
登记系统组织相关学术资源为登记人员提供支持服务。
2.7 信息数字化原则
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本办法的执行,提高登记服务效率。本办法的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为“登记系统”。
3、登记管理
本办法登记主管机构是“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工作委员会内设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
4、办法的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经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5、登记有效期
登记终身有效。
6、条文解释权
本办法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7、申请登记
接受获得以下证书和证明之一的自然人进行登记:
7.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原劳动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二、三级)。该项证书须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验证通过。
7.2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心理咨询类专业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获得者。该项证书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验证通过。
7.3 包括但不限于由全国性心理学学术组织和科研教学机构合法举办,经系统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的心理中心综合类培训证书获得者,但该类证书须获得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的认定。
8、登记信息
心理咨询师自助登记,相关信息经过审核验证,并通过基础伦理测试,签署相关登记协议之后,系统自助配发登记号。
咨询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须及时提交系统审核,获得更新。
9、登记结果及用途
完成登记,仅代表申请者向登记系统提供了其本人获得相关培训和职业证书的真实的历史数据。
完成登记,不代表登记者就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或职业胜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