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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尚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重渎职、草菅人命,让死者无法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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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严重渎职,不作为慢作为导致证据灭失,让死者蒙冤:
事故经过描述:
2019年9月5日中午11:30分左右,事故死亡人苗道芳(以下简称苗道芳)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出门,11:35:14秒从314省道与八道沟镇乡道丁字路口由南向北从监控探头下经过(相关视频录像由尚义县交警队事故组干警锁利飞提供),苗道芳于11:37分左右在距离监控路口往北约800米的公路上疑似被机动车刮蹭摔倒造成左后枕骨粉碎性骨折,右脑及小脑颅内大面积出血,11:39分左右本村村民王刚驾驶中型翻斗货车在事故现场(路口监控显示王刚驾驶的中型翻斗货车于11:37:05秒由南向北通过),电话通知苗道芳的丈夫乔明,由于电话无人接听,后又打电话给华东村村民张玉琪,和张玉琪说苗道芳躺在马路上,头部有出血,并说明了出事地点,张玉琪接到王刚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途中又电话通知本村村民乔占龙,乔占龙接到电话后驾车到苗道芳家中通知其丈夫乔明一起驾车与11:50分左右赶往事故现场,11:55分乔占龙驾车将苗道芳送往尚义县医院,同时一起去医院的人员有乔明、苗道芳大姐、张玉琪、王刚等人,12:30分尚义县医院救护车将苗道芳送往张家口市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因医治无效与2019年9月19**亡。
4.2、报警经过:
2019年9月5日中午12点左右,乔占龙打电话给尚义县交警队民警曹恒成,向其说明了事故简要情况,让其帮助查看路口监控情况。
2019年9月5日下午4:43分,我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接警人员说明情况后,接警人员让拨打0313-8685113的电话进行报警,报警后一直等不到交警的出警通知,到晚上9:16分我再次拨打报警电话,询问为什么没有接到交警出警的电话通知,接警人员说马上再通知交警队。
4.3、交警现场勘察情况说明:
2019年9月5日晚上9:28分我接到尚义县交警队民警锁利飞的电话:
我问锁利飞:为什么我报警后这么长时间才给回复?
锁利飞说:接警人员记错了我的手机号,一直联系不上我,所以就联系了乔占龙于当日下午6点左右到事故现场做过了现场勘察。
我问锁利飞:现场都做了哪些勘察?
锁利飞说: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问锁利飞:有没有调取附近的监控视频,能不能锁定过往嫌疑车辆?
锁利飞说:附近没有监控。
我说:314省道与乡道的丁字路口有监控探头。
锁利飞说:哦,不知道,我确认一下吧。
事故后续调查情况
2019年9月6日上午11点,我去交警队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接待民警锁利飞出示了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显示苗道芳11:35:14秒从监控探头下由南向北通过,11:37:05秒王刚驾驶的蒙JXXXXX中型翻斗货车由南向北从监控探头下通过。
我问锁利飞:是不是可以确认该车为肇事嫌疑车辆?
锁利飞回答:可以确定,并且我们已经与昨天晚上给王刚做过了询问笔录。
我问锁利飞:为什么没有查扣该车辆?
锁利飞说:以目前的证据不能查扣该车辆。
我问锁利飞:为什么没有查扣苗道芳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锁利飞说:没有价值,我们会进一步排查,你们先回去等消息吧。
2019年9月6日下午我将苗道芳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从八道沟镇孙占清家里拉到了尚义县交警队(由于9月5日锁利飞出现场时没有查扣该车,所以孙占清6日上午将该车拉回了家里,因为该车是孙占清借给苗道芳使用的),停放在了交警队院内南侧的墙根旁边,并通知了锁利飞,同时锁利飞也进行了简单查看后说就先放在这里吧。
2019年9月6日傍晚6:21分我给锁利飞打电话说我找到了一个现场的目击证人,请求其给该证人做询问笔录,锁利飞答应说可以,晚上7:25分我又给锁利飞打电话问其什么时候能做笔录,他说半小时左右就到,到晚上8:06分我又给锁利飞连续打了两次电话均被其挂断,一直到9月7日早上8:52分锁利飞给我打来电话:
我问锁利飞:昨天说好的要和目击证人见面为什么不接电话?
锁利飞说:昨天有事耽误了,我们今天抽时间会去和证人见面,这个证人有没有明确看到有车辆与伤者接触或碰撞。
我说:我跟证人了解了情况,证人说没有明确看到接触或碰撞,只看到有一个翻斗车在伤者的北侧约5米左右的距离停放,伤者旁边站着两个人在看着伤者,一个矮个的青年男人和一个长头发像鸡冠的青年男人,而且伤者的腿还在抽搐。
锁利飞说:如果证人没有看到有接触或碰撞就没有意义。
9月7日下午4:42分,我给锁利飞打电话请求进行事故车辆接触鉴定,锁利飞说需要跟上级领导请示,让我等消息,傍晚5:23分锁利飞给我打电话说领导同意做事故车辆接触鉴定,但是7日、8日是周末需要9月9日才能做,我说可以。
9月9日上午10点34分我赶到交警队,发现事故电动车还停放在交警队院内南侧的墙根底下,同时是小雨天气,锁利飞看到我来了,从办公室出来将电动车装到一辆微型面包车上拉走了,说是要送到停车场里去,因为王刚的翻斗车也在停车场里,需要双方车辆在同一现场做鉴定。
至此,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94小时,在此期间翻斗车一直在拉运石头、沙子等建筑材料,电动车一直在露天场所停放,且经过了两次私人搬运以及风吹雨淋,造成接触痕迹的毁灭条件。
9月11日上午10:01分我给交警队柳志国队长打电话了解事故侦办进展:
柳志国说:正在调查。
我说:什么时间能有车辆鉴定结果?
柳说:需要7-15个工作日。
我说:能不能催一下尽快出来结果?
柳说:这是第三方鉴定公司做的,我们控制不了时间。
我说:为什么9月5日出警现场勘察后不及时查扣事故双方车辆,保全证据,间隔90多小时才查扣车辆且在此期间翻斗车一直在拉运石头沙子,而且电动车放置在露天场所风吹日晒雨淋的,很有可能接触痕迹已经灭失。
柳说:按键目前情况无法定性,翻斗车不能确定为嫌疑车辆,所以无权查扣。
9月18日,我去交警队与柳志国沟通事故调查进展,柳志国提出需要做车辆与人员的接触鉴定,我说可以。
9月19日上午8:30左右,锁利飞等3人到达张家口附属医院,由于当时病人正在往救护车上运,准备转往北京宣武医院进行救治,经过现场与附属医院主治医生沟通暂时不适合做鉴定检查,所以锁利飞说那就先不做了,你把医院的诊断证明给我复印一下,我当场给了锁利飞一份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9月19日下午北京宣武医院通知我说病人的病情太严重了,已经没有了治疗价值,所以我决定将病人送回老家调养,下午4:16分我打电话给锁利飞说病人要回老家,你们还做不做接触鉴定,锁利飞说做,半夜11:40左右锁利飞到达位于尚义县八道沟镇华东村的家中做了接触鉴定检查。
质疑:
1、9月5日锁利飞出事故现场如何做的现场勘察,是否符合勘察规范?是否有勘察录像?
2、为什么锁利飞说不知道丁字路口有监控,为什么当天不调取监控查看?
3、为什么不及时查扣事故双方车辆,保全接触证据,导致接触痕迹灭失,交警是否有严重失职的嫌疑?
4、为什么不对目击证人以及对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了解现场情况?
5、为什么到事故后的第15天才做车辆与人体接触的鉴定检验,此时伤者伤情变化很大,是否可能对正确的鉴定结果造成了干扰,导致结果无效?
6、控告尚义县交警队锁利飞、柳志国接警后行动迟缓、失职渎职、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及不良影响,间接导致了车辆与车辆接触的有效证据灭失,车辆与人员的有效证据灭失,从而严重影响了事故认定的准确性,给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失。


1楼2019-09-27 21:48回复


    2楼2019-10-1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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