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殷大状 舆论绑架司法是危险游戏
殷大律师及其团队一出手果然不同凡响,无论是策略还是执行力都堪称行业典范。从网媒到自媒体、从枪手到水军各块工作都部署周详,展开推进无不井井有条。唐雪案个人主页8月20号进入公众视野就5亿多浏览量(全球瞩目啊),一周内就达到了全网相关文章视频90%的渗透率,且无一例外的都以唐家单方面的辩护言论以准,明显偏袒唐家。这些文章的质量过硬,每篇文章从标题到内涵深意都极具诱导性,其用心之良苦,道行之老辣,着实佩服。
但……你不觉得你这次真玩过火了吗?连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网这样的权威官媒都被你带沟里去了,单单人民日报那篇“不纠结”短评已遭至不少法律界人士和懂法网友广泛的抨击。作为律师,你明知唐雪案在以客观事实为原则的法律框架内,绝无可能以正当防卫之名翻案。你唯一的胜算便是利用舆论绑架司法,左右审判结果,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可见你很善于此道,到目前为止也做的非常好。
但你有没有发现,此次借为唐雪翻案而大作文章,放弃操守,搅弄是非,你追逐名利之心已暴露无遗。(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你已经够出名了,殊不知水满则溢,月盈而亏?)刻意歪曲渲染案情煽动舆论,乃至误导官媒不恰当的发声,以此来给云南省市两级司法系统施压,妄图影响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会激起多大的社会风波,你仔细想过没有?在该案上无论你是胜是败,都将付出你意料之外的沉重代价,当局者迷,不信就让我帮你分析分析。
首先,此案仅凭目前官方公布的部分事实来看,在法律硬性认定条件上,就不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事实依据,案情也基本没有模糊两可难以认定的重大疑点。结合法律界各方观点意见,都普遍对云南检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公诉罪名表示认可。你认为,就凭部分网民的舆论压力和少数官媒的短评指摘,就能让云南整个公检法系统,在全国人民的关切下表演一出指鹿为马,这可能吗?先不谈什么司法公正和职业操守,就算为了前程仕途也绝不会为趟这浑水自留污点。
殷大律师,你输官司是大概率事件,但事到如今,你没发现你已经输不起了吗?你现在操纵公关引导舆论,不惜将云南两级司法系统置于火炉上烤,你想想,他们为了扭转舆论以正视听,堵上被你误导的千万网民和各方面的悠悠之口,定会将此案挖个底朝天,不放过任何对被告定罪有利的细节和证据证言,揭穿你和唐家精心策划设计的每一句谎言和污蔑。当然这部分是通过各类媒介渠道,别以为就你精通此道。所以,唐雪案除非是彻底翻案,不然检方肯定会把证据办的无懈可击,让所有人都信服,届时,别说从轻的情节,殷大状如恪守律师本职工作,不做挟舆论去影响云南司法部门正常办案,我估计唐雪大概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现在,我断言不会低于十年。
其父因为之前伙同唐雪及其亲属(三打一)殴打死者造成其身上有多处淤伤(坐等法庭尸检报告),使双方矛盾骤然升级,且在李家父母带死者上门道歉希望化解矛盾时,也丝毫没有半点熄事宁人的态度,进一步刺激死者自尊心,最终引发死者带刀砍门并被杀身亡的惨烈后果,这一连串事件中,唐父都是左右事态发展的关键性人物,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多名现场目击者称,死者被刺的同时唐父也提着一米多木棒,要追打受伤落跑的死者被拦下,视其为本案从犯也不为过),如此,只要司法机关或死者家属继续扩大追责,唐父至少行拘15天绝跑不了。
虽然城门失火,但在法律上也未必会殃及到殷大律师,但只要唐雪案办成铁案,一定会有人将你如何利用黑公关绑架舆论,诱导网民,教授唐家污蔑说谎之事一一详尽公开,届时你轻则身败名裂就此消失,重则……呵呵,你应该心里有数。你欺世盗名愚弄千万网民感情其罪一,打脸官媒干涉司法其罪二,于公于私你都难逃被收拾。
你更不用妄想唐雪能无罪翻案,这此例若开遗害无穷。不同于南京判决,只伤及国民道德和涉及经济赔偿。此案在舆论被人为操控下已层层铺垫,反复渲染发酵下,乃至权威官媒都被误导失去客观中立。法院如再守不住底线,而最终判唐雪无罪,几乎就等同于从国家层面认可唐雪和唐家是代表正义方,死者是死有余辜的黑恶势力典型,来树立唐雪为不畏黑恶除暴安良的巾帼英雄形象?这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从此,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正当防卫,命案十之八九都会有宣称正当防卫一方,因为正当防卫下可以无限反击,行使正当防卫即是合理正当甚至正义。从来打架互殴双方都是过错方,只是谁先动手、谁伤的重来判断过错大小责任轻重,不涉及谁对谁错判断。“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一基本的法治观念推行多年已经逐步被国人接受和遵守,唐雪无罪后,法律何去何从?打的是谁脸?……好吧,也许我严重了。
上述种种,让我不得不发出怒吼,舆论可以被误导一时,但真假黑白绝不会被颠倒。人命关天岂是儿戏?司法重器岂能任人摆弄?奉劝殷大律师,即刻悬崖勒马,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超越了律师的职责,触及了道德和法律的红线,无论官司输赢,你都将陷自己于万劫不复之境,同时恶果必将反噬你的当事人,更会伤及千千万万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网民情感。为一己之私,而害人害己遗害社会。
希望此文能点醒你,人在做,天在看。
殷大律师及其团队一出手果然不同凡响,无论是策略还是执行力都堪称行业典范。从网媒到自媒体、从枪手到水军各块工作都部署周详,展开推进无不井井有条。唐雪案个人主页8月20号进入公众视野就5亿多浏览量(全球瞩目啊),一周内就达到了全网相关文章视频90%的渗透率,且无一例外的都以唐家单方面的辩护言论以准,明显偏袒唐家。这些文章的质量过硬,每篇文章从标题到内涵深意都极具诱导性,其用心之良苦,道行之老辣,着实佩服。
但……你不觉得你这次真玩过火了吗?连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网这样的权威官媒都被你带沟里去了,单单人民日报那篇“不纠结”短评已遭至不少法律界人士和懂法网友广泛的抨击。作为律师,你明知唐雪案在以客观事实为原则的法律框架内,绝无可能以正当防卫之名翻案。你唯一的胜算便是利用舆论绑架司法,左右审判结果,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可见你很善于此道,到目前为止也做的非常好。
但你有没有发现,此次借为唐雪翻案而大作文章,放弃操守,搅弄是非,你追逐名利之心已暴露无遗。(从于欢案到张扣扣案你已经够出名了,殊不知水满则溢,月盈而亏?)刻意歪曲渲染案情煽动舆论,乃至误导官媒不恰当的发声,以此来给云南省市两级司法系统施压,妄图影响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会激起多大的社会风波,你仔细想过没有?在该案上无论你是胜是败,都将付出你意料之外的沉重代价,当局者迷,不信就让我帮你分析分析。
首先,此案仅凭目前官方公布的部分事实来看,在法律硬性认定条件上,就不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事实依据,案情也基本没有模糊两可难以认定的重大疑点。结合法律界各方观点意见,都普遍对云南检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公诉罪名表示认可。你认为,就凭部分网民的舆论压力和少数官媒的短评指摘,就能让云南整个公检法系统,在全国人民的关切下表演一出指鹿为马,这可能吗?先不谈什么司法公正和职业操守,就算为了前程仕途也绝不会为趟这浑水自留污点。
殷大律师,你输官司是大概率事件,但事到如今,你没发现你已经输不起了吗?你现在操纵公关引导舆论,不惜将云南两级司法系统置于火炉上烤,你想想,他们为了扭转舆论以正视听,堵上被你误导的千万网民和各方面的悠悠之口,定会将此案挖个底朝天,不放过任何对被告定罪有利的细节和证据证言,揭穿你和唐家精心策划设计的每一句谎言和污蔑。当然这部分是通过各类媒介渠道,别以为就你精通此道。所以,唐雪案除非是彻底翻案,不然检方肯定会把证据办的无懈可击,让所有人都信服,届时,别说从轻的情节,殷大状如恪守律师本职工作,不做挟舆论去影响云南司法部门正常办案,我估计唐雪大概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现在,我断言不会低于十年。
其父因为之前伙同唐雪及其亲属(三打一)殴打死者造成其身上有多处淤伤(坐等法庭尸检报告),使双方矛盾骤然升级,且在李家父母带死者上门道歉希望化解矛盾时,也丝毫没有半点熄事宁人的态度,进一步刺激死者自尊心,最终引发死者带刀砍门并被杀身亡的惨烈后果,这一连串事件中,唐父都是左右事态发展的关键性人物,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多名现场目击者称,死者被刺的同时唐父也提着一米多木棒,要追打受伤落跑的死者被拦下,视其为本案从犯也不为过),如此,只要司法机关或死者家属继续扩大追责,唐父至少行拘15天绝跑不了。
虽然城门失火,但在法律上也未必会殃及到殷大律师,但只要唐雪案办成铁案,一定会有人将你如何利用黑公关绑架舆论,诱导网民,教授唐家污蔑说谎之事一一详尽公开,届时你轻则身败名裂就此消失,重则……呵呵,你应该心里有数。你欺世盗名愚弄千万网民感情其罪一,打脸官媒干涉司法其罪二,于公于私你都难逃被收拾。
你更不用妄想唐雪能无罪翻案,这此例若开遗害无穷。不同于南京判决,只伤及国民道德和涉及经济赔偿。此案在舆论被人为操控下已层层铺垫,反复渲染发酵下,乃至权威官媒都被误导失去客观中立。法院如再守不住底线,而最终判唐雪无罪,几乎就等同于从国家层面认可唐雪和唐家是代表正义方,死者是死有余辜的黑恶势力典型,来树立唐雪为不畏黑恶除暴安良的巾帼英雄形象?这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从此,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正当防卫,命案十之八九都会有宣称正当防卫一方,因为正当防卫下可以无限反击,行使正当防卫即是合理正当甚至正义。从来打架互殴双方都是过错方,只是谁先动手、谁伤的重来判断过错大小责任轻重,不涉及谁对谁错判断。“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一基本的法治观念推行多年已经逐步被国人接受和遵守,唐雪无罪后,法律何去何从?打的是谁脸?……好吧,也许我严重了。
上述种种,让我不得不发出怒吼,舆论可以被误导一时,但真假黑白绝不会被颠倒。人命关天岂是儿戏?司法重器岂能任人摆弄?奉劝殷大律师,即刻悬崖勒马,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超越了律师的职责,触及了道德和法律的红线,无论官司输赢,你都将陷自己于万劫不复之境,同时恶果必将反噬你的当事人,更会伤及千千万万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网民情感。为一己之私,而害人害己遗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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