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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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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院内转专业
须于第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批准后,由学院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科处备案。学生跨学院转专业须于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安排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院核准后报教科处,由拟转入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讨论同意。最后由学生所在院汇总,报教科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院转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跨院转专业:
    (一) 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跨院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 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批准转专业的文件下发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涉及新专业学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成绩的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根据需要可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新专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未在教科处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摘自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楼2009-08-08 17: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