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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状告北京初见侵权,后者回应:来北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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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消息,腾讯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将北京初见、新疆罗摩网络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北京初见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初见科技认为,被告北京初见科技及被告新疆罗摩网络科技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或住所地均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其次,被告新疆罗摩网络位于新疆,交通不便,且新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相对落后,移送到新疆审理对各方交通和时间会造成较大的损耗,因此两被告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审理。再次,鉴于被告新疆罗摩网络科技作为被告北京初见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且被告北京初见科技的实际经营地及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相对丰富,且原告在北京市也有公司并实际经营,并有大量法务人员和律师团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也是十分便利。
此外,北京初见科技又表示,腾讯在深圳市南山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如果错误放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造成对两被告的不公平。
对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应根据侵权行为管辖地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涉诉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初见科技、新疆罗摩网络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罗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以上资料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8786号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8-29 13: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