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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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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毫克/毫升),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每小时74至83公里(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对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马芳芳,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他就不知道醉酒酒后驾车有可能危害到别人的安全?这算不算主观故意?成都的案子就是多一个“逃逸”,但“逃逸”和定罪没关系吧?是不是只和量刑有关?


IP属地:四川1楼2009-08-08 08:55回复
    • 222.170.135.*
    魏案应该是交通事故,最多判7年。
    成都的案子是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伤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其案情性质变了。


    2楼2009-08-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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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8 0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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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85.206.*
      为什么不判过失杀人!明显还是钱作怪


      3楼2009-08-0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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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235.155.*
        妙啊,尸骨未寒,一家人就想着分血钱了,车闹果然厉害啊


        5楼2009-08-0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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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IP属地:四川6楼2009-08-0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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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个平头老百姓开个破车酒后狂飙撞死马芳芳估计是危害公共安全,好车不算他本来动力就大,快是必然的


            IP属地:安徽7楼2009-08-0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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