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毫克/毫升),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每小时74至83公里(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对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马芳芳,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他就不知道醉酒酒后驾车有可能危害到别人的安全?这算不算主观故意?成都的案子就是多一个“逃逸”,但“逃逸”和定罪没关系吧?是不是只和量刑有关?
这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他就不知道醉酒酒后驾车有可能危害到别人的安全?这算不算主观故意?成都的案子就是多一个“逃逸”,但“逃逸”和定罪没关系吧?是不是只和量刑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