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们是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一品康城二期业主,2018年,我们怀着对生活的美好向往,拿出所有的积蓄,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付了首付,并在银行办理贷款购买了一品康城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陕西红榕实业有限公司康县第二分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向业主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可至今(2019年8月),开发商仍未施工完毕,让业主验收更是遥不可及。我们都在城里租房供孩子读书,现在我们背负着亲朋好友的催债,银行贷款,房租,期待着早日住进新房,可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至今仍没有一个具体的交房时间。
业主多次找开发商沟通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却给出一个荒唐且不合理的答复,让业主现在先进行装修。可房屋尚且达不到装修的条件:
1.院内到处还是建筑设备,建筑垃圾,且场地未硬化。
2.消防栓还未接好,消防设备均未安装到位,一旦装修期间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室内玻璃尚未安装,屋内尚未达到装修条件。
4.开发商未竣工验收,没有两书一表,房屋质量是否达标尚且未知。我们也不敢盲目装修。
5.装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公司让我们自行处理,物业概不负责垃圾清运。(康县是“中国有机茶之乡”、“中国核桃之乡”、“中国黑木耳之乡”、“中国食用菌之乡”、“中国绿色名县”、“中国最佳生态宜居旅游目的地”、“中国最美绿色生态旅游名县”,现在又在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美丽的康县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现在物业让我们自行处理装修垃圾,实属是为难我们,恳请政府与物业协调一下)
开发商还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收费标准:
1.电梯装修材料运输费首层收费1800元,每增加一层增加100元;(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且国家无此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一致。
物业公司出示的《物业服务合同》内未提及此项收费)
2.装修押金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仅有告知义务,法律并未赋予其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利,收取押金是一种侵权行为);
3.物业费1.2元/平米/月。(《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就以上问题,我们和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已承诺多次,但是最终均未能按期履行约定,且态度极其恶劣,致使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严重的受到了损害。我们业主也不再信任开发商,希望政府能够出面帮助我们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以上问题。
望尽快处理为盼!
谢谢!
一品康城全体业主
2019 年 8 月
附:
您好,我们是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一品康城二期业主,2018年,我们怀着对生活的美好向往,拿出所有的积蓄,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付了首付,并在银行办理贷款购买了一品康城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陕西红榕实业有限公司康县第二分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向业主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可至今(2019年8月),开发商仍未施工完毕,让业主验收更是遥不可及。我们都在城里租房供孩子读书,现在我们背负着亲朋好友的催债,银行贷款,房租,期待着早日住进新房,可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至今仍没有一个具体的交房时间。
业主多次找开发商沟通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却给出一个荒唐且不合理的答复,让业主现在先进行装修。可房屋尚且达不到装修的条件:
1.院内到处还是建筑设备,建筑垃圾,且场地未硬化。
2.消防栓还未接好,消防设备均未安装到位,一旦装修期间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室内玻璃尚未安装,屋内尚未达到装修条件。
4.开发商未竣工验收,没有两书一表,房屋质量是否达标尚且未知。我们也不敢盲目装修。
5.装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公司让我们自行处理,物业概不负责垃圾清运。(康县是“中国有机茶之乡”、“中国核桃之乡”、“中国黑木耳之乡”、“中国食用菌之乡”、“中国绿色名县”、“中国最佳生态宜居旅游目的地”、“中国最美绿色生态旅游名县”,现在又在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美丽的康县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现在物业让我们自行处理装修垃圾,实属是为难我们,恳请政府与物业协调一下)
开发商还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收费标准:
1.电梯装修材料运输费首层收费1800元,每增加一层增加100元;(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且国家无此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一致。
物业公司出示的《物业服务合同》内未提及此项收费)
2.装修押金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仅有告知义务,法律并未赋予其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利,收取押金是一种侵权行为);
3.物业费1.2元/平米/月。(《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就以上问题,我们和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已承诺多次,但是最终均未能按期履行约定,且态度极其恶劣,致使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严重的受到了损害。我们业主也不再信任开发商,希望政府能够出面帮助我们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以上问题。
望尽快处理为盼!
谢谢!
一品康城全体业主
2019 年 8 月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