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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初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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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有不少著名的悖论,它们震撼了逻辑和数学的基础, 震动最大的是罗素悖论。1901年罗素在素朴集合论中发现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悖论,引发了数学史上第三次基础理论“危机”。因为素朴集合论被当时的数学界普遍公认为是整个数学大厦的基础。由于素朴集合论可用纯逻辑语言表达与刻画,这场“危机”也被归之于逻辑基础理论。罗素悖论内容是 集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特征是集合本身又是集合中的元素,例如“所有集合所成的集合”;第二类特征是集合本身不是集合的元素,例如直线上点的集合。显然,一个集合必须是,并且只能是这两类集合中的一类。假定A是所有第二类集合所成的集合。那么,A是哪一类的集合呢?如果A是第一类的,A是自己的元素。但由定义,A只由第二类集合组成,于是A又是第二类集合;如果A是第二类集合,那么,由A的定义,A必须是A的元素,从而A又是第一类集合。总之,左右为难,无法给出回答。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悖论”。
        悖论在科学理论基底部分出现使罗素等人认识到,对悖论的探讨,决不是无谓的文字游戏,而是关乎人类思维基础的重大问题。 关于悖论的研究,一般认为作为一种理论事实,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悖论并不存在于客观对象世界,而存在或内蕴于人类已有知识系统之中;其二,悖论是一种系统性存在物,再简单的悖论也是从背景知识经逻辑推导构造而来,任何孤立的语句本身都不可能构成悖论。构成严格意义的逻辑悖论有三个要素共同决定,即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和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 在三要素中,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和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可从逻辑语形学和语义学获得解释,唯有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是一个涉及认知主体并具有一定模糊性的语用学概念。背景知识既可以是人们公认的明晰知识,也可以是认知主体不自觉地使用的预设。如“一切真理都是相对的”这句话,其本身在语言学上就设定为这话绝对正确,是绝对真理,由它本身推导说明还是有绝对真理。因此落实到每个具体悖论,其背景知识设定与本身性质自组合往往产生出悖论构造。
    



1楼2009-08-03 17:31回复
    文章有点长,审后才能发,继续不了。


    3楼2009-08-0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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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7 04: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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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纪悖论研究史上,最早给悖论划分种类的是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莱姆塞。他的分类是在试图解决以罗素悖论为典型的集合论悖论的过程中提出的。莱姆塞认识到,集合论悖论与说谎者型悖论虽然有类同的逻辑构造,但在其由以导出的基本命题(即我们所谓背景知识要素)的可表达性上有着重大的差别:集合论的基本原则可用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表达,而说谎者型悖论由以导出的基本原则,必定在本质上涉及“真”、“假”等有关语言的意义、命名与断定,即语言与对象关系方面的内容,因而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悖论。 罗素悖论的建构只需涉及集合论的三个最基本的概念“集合”、“元素”和“属于”。任一集合的元素“属于”该集合,是集合论的一项基本关系。根据素朴集合论的造集原则,任一集合都可作为元素属于一个新集合;根据其另一个造集原则,任一特征性质都可定义一集合,通称概括原则。由此可把所有集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属于自身的集合,如人的集合本身不是一个人,因而不能作为自身的一个元素,这种集合称为非自属集;另一类是属于自身的集合,如非人事物的集合本身亦为非人事物,因而可以作为自身的一个元素,这种集合称为自属集。从上述基本原则看,这种分类充分适当无可怀疑。现在我们来考虑非自属集这个特征性质,有它可定义“所有非自属集的集合A”。现问:A是自属集还是非自属集?不难见得,其结论是一矛盾等价式:A是自属集,又是非自属集。 矛盾等价式的建立意味着其支语句的真假可以互推。由于集合可用特征性质定义,则“元素属于集合”可转化为“个体具有某性质”来表述,“集合的集合”可转化为“性质的性质”来表述 。如此,所有性质亦可分为两类:一、自有性质,如性质“可理解的”,本身也是可理解的;二、非自有性质,如性质“诚实”本身并不具有诚实性。现问:非自有性质本身是自有的还是非自有的?结论:它是自有的,又是非自有的。已有的悖论研究到了这里,已经涉及到它的本质。根据组合与属性的关系,悖论性质也就大白于天下。实际上对事物概念的命名,或确立范畴意义的方法,原则上有两个前提立场:一、事物总是环境中的事物,从外部环境联系的方面可以确认事物,也即从非本质属性性质来界定事物界限或集合性质。二、确定的事物有其独立的本质属性,从事物本身也可界定事物界限或集合性质。两种方法认识同一个事物在出发点上使用了两个标准,标准不统一是悖论产生的根本原因。而标准设定是人为主观形成,故悖论在现实中不存在。“自相矛盾”故事出自韩非子《说难》。说有一卖矛又卖盾的人,一会说他的盾之坚,任何锐器不能击穿它;一会又说他的矛之利,能刺穿任何盾器。有人问他,用你的矛刺你的盾如何呢?那人无言以对。“自相矛盾”在现实中不存在,用矛刺盾,只能有一个结果,不是盾坚,就是矛利,二者必居其一。因而悖论仅在思维逻辑中存在,它是不同组合属性在思维意识中自组合产生的一种特殊情况。


      4楼2009-08-0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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