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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招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竟陷入万劫不复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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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的刘先生因错误选择向招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导致抵押房产因断供遭招行私下侵权贱卖,损失抵押房产市场升值收益约500万元的悲惨结局!
刘先生位于深圳市区的一处房产,本来处于另一家银行的正常抵押贷款中。2012年7月,招商银行提出可以由招行免费垫资赎楼(即免费协助由其它银行转移至招行)、并增加信贷额度的优惠措施,鼓励刘先生将抵押房产由其它银行转入招行。刘先生自以为捡了便宜,对自己十分有利,便听了从招行的鼓动诱导,将房产由其它银行转入招行抵押,信贷额度也由原来的220万元,增加至260万元。但招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其它银行有点偏高,刘先生对这一点不以为意。
2015年9月15日,刘先生因欠招行约260万元商业抵押贷款未能及时归还,被招行诉至深圳福田法院。招行请求法院裁定《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由欠贷人提前清偿所欠贷款本息。深圳福田法院于2015.12.8以(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95号判决书,支持了招行诉求,该判决书于2016.1.28生效,2016.4.9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令刘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招行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竟长时间不让法院拍卖抵押房产,怠于履行拍卖抵押房产的判决义务!当然,抵押房产因遭另一案件的查封,无法直接拍卖,但因另一案件仅属于合同纠纷案,并不享有优先执行权(且迟至2017.2.10才执行立案),相反,招行执行案属于物权纠纷案,依法享有优先执行权和优先受偿权,且早于另一案件10个月先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以及广东省高院2016.3.3出台的执行程序中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司释规定的第二条,执行法院有义务立即排除另一合同纠纷案的查封障碍,优先执行先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招行执行案。
但是,由于招行从未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移送执行申请书》、《排除首封障碍申请书》等申请文书,构成招行不愿意拍卖抵押房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法追究法院未及时执行招行案的责任。如若招行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上述催告文书,法院将有义务遵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相关规定,优先执行招行执行案,及时拍卖抵押房产,否则,将构成失职、渎职责任。招行不作为和拖延执行的行为,导致招行案又发生判后一般迟延利息、加倍迟延利息约30万元扩大损失。
但招行自身并不承担上述约30万元判后扩大损失的责任!招行给出的理由是:“招行有规定,招行有权只接受抵押人以现金方式还款,有权不接受抵押人以拍卖抵押物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招行此项与其它银行迥然不同的“债务清收规则”,导致抵押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十分巨大:由于招商银行有权不接受以拍卖抵押房产的方式清偿债务,所引发的判后迟延利息等扩大损失,将由抵押人全部承担!这一部分扩大损失不是一个小数字,如深圳的刘先生,共欠招行商业贷款260万元,但因招行不及时履行拍卖义务,产生判后迟延利息高达30余万元。问题是:刘先生是因无力以现金方式还贷,才不得不断贷,而招行只接受刘先生以现金方式还债、不同意以拍卖抵押房产的方式清偿债务,此做法确属强人所难,使得抵押人刘先生只能被动承担判后扩大损失,却无力止损,止损的主动权完全在招行手中。但招行只享有权力,却不承担造成损失扩大化的义务与责任。
这是招行的第一项“霸王条款”,令众多抵押贷款客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苦不堪言、懊悔连连!
招行另一项让抵押贷款客户无法接受的“霸王规则”是:在招行案先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业主已失去继续买**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涉案房产的情况下,招行反而独享继续买卖涉案房屋的权利!
2017.2.20,招行依据已方“债务清收规则”,在法院未出具《执行裁定书》、缺乏执行文书依据的情况下,单方放弃招行执行案的优先执行权和拍卖权,自行接受另一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翟某的“代位执行”,以极低价格“变卖”了抵押房产,导致抵押人刘先生依据招行案判决书判项,依法享有的拍卖权和剩余处置价款的获取权被剥夺。
招行上述“霸王规则”,在全国所有银行中,绝无仅有,令人拍案惊奇!
与招商银行上述“霸王规则”不同的是,其它所有银行的通行做法是:当抵押人无力偿还银行欠贷时,银行有权依据法院判决书判项和法律规定,及时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债权银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剩余处置价款归抵押人所有;当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银行欠贷时,抵押人还有补足的法律义务。
深圳刘先生的痛苦遭遇表明:客户选择向招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不能不首先考虑招行独有的后期法律风险!
针对深圳刘先生关于上述侵权问题的投诉,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2019.7.5授权法律部回复称:“招行做法没有问题!投诉反映的问题,招行不予接受。所有争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鉴于田惠宇行长是招行的掌门人,此回复代表了招行的最高意见和原则立场。
刘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依据自己与招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招行14095号判决书判项,自己明明依法享有“拍卖权”和剩余处置价款的获取权,但却莫名被剥夺!判后一般迟延利息、加倍迟延利息,由于发生在原审生效判决的基准日之后,未经原审判决书确认,招行判决书对判后新争议并不具有既判力,何况,加倍迟延利息也不属于招行优先受偿权范畴,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招行凭什么不经过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径行强行收取?招行凭什么不经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自行决定让案外人“代位执行”?招行对于自身明显的违法和侵权行为,为什么不立即解决?为什么非要逼迫抵押人另行提起法律诉讼来解决争端?刘先生与招行之间的案件自2015.9.15立案至今,已历时四年,另行诉讼又得耗上一、两年,甚至三、四年,招行利用律师团队和客户玩长期法律游戏,也太坑人、太缺德了吧?!
对于招行上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怎么看?你和你的朋友,曾经中招过吗?


IP属地:广东1楼2019-07-20 22:51回复
    找我们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7-2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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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7 0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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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重庆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0-05-2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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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不懂 你不能大白话表述?


        IP属地:江苏4楼2021-12-0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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