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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这周,大家又双叒叕被性侵儿童新闻刷新了三观。
7月3日下午,上海公安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余岁,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
和以前所有的性侵幼童新闻一样,**王某遭到了网友口诛笔伐,网上一片要求严惩的呼声。但是阴道撕裂,涉嫌猥亵却似乎又将让严惩变得痴人说梦。
首先你需要知道一个背景知识。简单来说,强奸罪比猥亵儿童罪惩罚力度更大。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其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可见,强奸罪的处罚较之猥亵儿童罪要更为严厉。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为什么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却是涉嫌猥亵而非强奸?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上周全民寻找殴打女孩的嫌疑人案件?

当时有两个细节,我至今印象深刻。一个是,被殴打女孩经法医鉴定,未构成轻伤。第二是,女孩也是遭遇强制猥亵。
当时一句女孩未构成轻伤引起万千网友质疑。都打成这样了,我隔着屏幕都感觉疼,还不构成轻伤。著名法医秦明还在微博普及了下法医学知识,损伤结果和伤者个体差异、受伤部位、伤者体位、损伤力度、方向、现场环境等等诸多复杂因素都关系。
特意提出这些,无非想更直观的让大家对于轻伤有个理解和概念。有了这个概念,你才能更加对于轻伤阴道撕裂却可能只构成猥亵罪痛心疾首。
为什么?
首先,不是你想的权钱交易。同为法律工作者,我深刻理解,面对强奸罪的定罪标准时,广大一线刑警的无能为力。
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这是我们奋斗了几千年的胜利,但也是摆在办案人员身前的绊脚石。
疑罪从无,这需要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证以明确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
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又是在幼童性侵案中。
其次我们来看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什么是构成要件呢?简单来说就是定义,但是构成要件更为专业。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意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这就问题大了。一个人的意识主观是隐藏的,也没有多少嫌疑人傻到一被抓就老实交代。如何去判断这个主观,是办案难点。
其次强奸罪客体要件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合意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所以一个既遂的强奸罪要求有性交行为发生。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和女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成立强奸,且是强奸既遂。
但无论是接触还是插入都要求是男女生殖器之间。那么口交、肛交、异物进入式性侵害行为算不算呢?
在我们国家不算。
更让人沮丧的是,即便是的确发生了生殖器接触。性侵案件中,案法地点的隐蔽性,受害人复杂的心境,延迟报案等,这些都导致性器接触的证据难以轻易获取。
回到本案,女孩阴道撕裂,王某目前却只涉嫌猥亵,那么极有可能这个人没有用生殖器,而是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造成孩子的伤害。
但是这样真的公平么?
性器官导致阴道撕裂,判十年。其他物理方法导致,判五年?这两种行为对孩子造成心理、身体损害不一样么?我们引以为傲的法治,就拿这个来保护我们的孩子么?我们又该如何去向孩子解释这一切?如何启齿呢?
事情发生到现在网友的义愤填膺,专家学者的痛心疾首。难道就要一起无能为力么?
法律是滞后的,但我们可以推动法律前进。我们曾经成功过。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就是最好的证明。都说悲剧是法律前进的推动力,但悲剧已经够多,法律该前进了。
前途,并非凭空摸索,而是早有示例。
德国1998年新刑法典将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迫妇女”修改为“强迫他人”。
意大利新刑法第609—2关于性暴力的规定也以中性的“他人”取代以往的规定。
我国台湾1999年刑法亦将强制性交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规定为“男女”。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规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均为强奸罪”,这里的“任何性进入行为”包括肛交、口交以及异物进入等性侵害行为。
73女童性侵案,结果如何,我们目前只能等待上海公安的侦查。但未来的结果如何,我们有义务去主动参与。只有这样,我们留给孩子的,才会是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勇气对孩子说,行善者,天佑、法佑、人佑。施恶者,天法人诛之。
悲剧不是进步的必需品,我们每一个成年人为之努力才是。


1楼2019-07-05 18:08回复
    看样子,需要变法了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7-0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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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30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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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边球打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07-06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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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贴吧用户_01R5yER : 没办法的


        6楼2019-07-0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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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在职律师来分析下这个案子吗。为什么会这么判


          IP属地:浙江8楼2019-07-0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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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9-07-0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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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你楼主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9-07-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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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吧主,最近舆论很厉害的还有一个河南玛莎拉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会怎么判吗?


                11楼2019-07-06 15:25
                回复
                  2026-04-30 09: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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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首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有着不同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客观表现)。此案件虽然有幼童阴道撕裂的事实,但不一定说明存在强奸事实。强奸罪的认定,我国和世界普遍刑法理论都采“性行为”发生学说。强奸罪的法定刑是比猥亵儿童罪高,但本案是否属于强奸犯罪,还要看现有证据能不能形成强奸罪构成的完整证据链条。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9-07-0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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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胳膊拧不过大腿,没有钱解决不了的事,我们普通老百姓啊,维权***难。苦啊,苦啊,自己也深有体会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9-07-0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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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民百姓 又能怎样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9-07-0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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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式被刷下来了什么事都不了了知!随便发一点无痛不痒的芯文来缓冲,要是毛能活一万年就好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9-07-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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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禁言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9-07-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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