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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诈骗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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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非法”
诈骗罪中的“非法”主要包含不支付对价、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占有手段的非法性三方面。
1、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不支付对价而占有
从大家公认应当定性为诈骗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诈骗是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传统的卖“金元宝”、“金佛像”之类的街头诈骗,或者以借贷、赊欠货物为名的诈骗,还是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正确理解“不支付对价”应注意以下几点:


IP属地:浙江16楼2019-06-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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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支付对价不意味着等价。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交付的财物或劳务很难做到完全等价,有时候甚至价值相差悬殊,只要是为实现交易目的而为交付,就应认为支付了对价。例如,商场营业员把价值二百元的衣服以二千元的价格卖出,其交付衣服仍属于为二千元货款支付对价。营业员获得一千八百元的差价属于获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据此,我们可以将谋取利益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开来,支付对价的行为可以是以谋利为目的,但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IP属地:浙江17楼2019-06-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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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为骗取他人财物而付出犯罪成本不属于支付对价。支付对价与支付犯罪成本的区别在于:支付对价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为交付,支付犯罪成本不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例如,犯罪分子把假“金元宝”当成真金元宝出售,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购买真元宝,犯罪分子向被害人交付假“金元宝”的行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不属于支付对价。


      IP属地:浙江18楼2019-06-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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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不完全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认为对差额部分的财物未支付对价,可以成立非法占有。例如,商场营业员收取他人十件衣服的货款,只交付给对方一件衣服,其占有九件衣服的货款未支付对价。务工人员领取雇主一个月的工资,只工作了三天即离职,其占有二十七天工资未支付对价。


        IP属地:浙江19楼2019-06-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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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履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而支付对价占有他人财物,不成立非法占有。有观点认为,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因此,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合同占有他人财产属于非法占有。实际上,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虽然不是有效合同,但行为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仍不失为真实的合同。只要是履行真实的合同而占有他人财物,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即便履行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也同样不成立非法占有。例如,人贩子贩卖人口而取得出卖人口的价款,贩卖人口的合同当然是非法的、无效的,但人贩子占有价款显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IP属地:浙江20楼2019-06-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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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恶意占有
            虽然不支付对价,但如果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是基于权利人的自愿处分,显然不属非法占有。例如,乞丐向他人乞讨而接受他人施舍的财物,施舍属自愿赠与,乞丐接受施舍的财物不成立非法占有。
            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占有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例如,身体健全的乞丐假扮残疾人在街上乞讨,他人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而施舍财物,乞丐占有财物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


            IP属地:浙江21楼2019-06-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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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依然不能认定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因为如果赠与人事后知道乞丐不是残疾人,会不会撤销赠与,是不明确的:有的赠与人可能会要求索回施舍的财物,有的赠与人即使知道被乞丐欺骗也不会撤销赠与。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只有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占有他人财物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仍恶意地予以占有,才属于非法占有。例如,赠与人在赠与时以口头或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了赠与的条件,受赠人明知不符合赠与条件而占有赠与财物,属于非法占有。


              IP属地:浙江22楼2019-06-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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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还意味着占有手段的非法性
                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欺骗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则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占有财物不属于非法占有。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对他人保守商业秘密而获得财产利益,不构成非法占有。在竞技比赛中,行为人通过竞技规则所允许的欺骗手段赢得比赛,获得财产利益,不属于非法占有。 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为拆迁假离婚假结婚”,行为人并没有违反相应的安置政策,占有的手段不具有非法性,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IP属地:浙江23楼2019-06-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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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9 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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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理解“占有”
                  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占有”的涵义,主要围绕占有是否应当具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两方面。
                  1、“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排除意思,即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
                  “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暂时控制和支配他人财物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IP属地:浙江24楼2019-06-0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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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具有利用意思,只要有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的意图即可
                    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利用意思,如果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予以丢弃或毁坏,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种观点不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开机动车将车辆遗弃显然没有利用意思,但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主张“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利用意思的人提出,如果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不具有利用意思,则无法区分盗窃、诈骗等取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毁弃罪。这一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如果行为人未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故意毁坏财物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如果行为人盗取或骗取他人财物后,再将财物毁坏的,则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
                    成立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后必须自己占有,骗取财产后交第三人占有的,同样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这一点,实践中并无争议。


                    IP属地:浙江25楼2019-06-0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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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理解“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支配他人财物,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换言之,诈骗罪不存在事后故意。解读“目的”一词本身,是指行动和努力最终要达到的地点或境界,“以……为目的”即通过一定的行为和努力达到某种状态。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都是取得型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过程就是排除他人占有,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侵占罪虽然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但行为人占有的是代管物、埋藏物、遗忘物等己经被自己控制的财物,因此,几乎没有人将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在行为之前,不存在事后故意,这一认识对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认定很有意义。比如,在合同诈骗中,本来是正常履行合同,但事后拒绝履行返还财物、支付价格等合同义务的,若不承认事后故意,则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若认为包含事后故意,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IP属地:浙江26楼2019-06-0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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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些理论文章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先看有没有欺骗的行为,再看有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三看有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我对这些理论并不满意,因为规定太混乱,标准很多。但是究竟是全部达到标准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达到部分就可以构成?显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标准。


                        IP属地:浙江27楼2019-06-0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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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
                          通过考察平时办理的诈骗案件、研究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发现其实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含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即“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而“逃避返还骗取财物”通常会变现为:
                          (1)隐匿犯罪主体:隐瞒真实的姓名、住址;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假名;
                          (2)逃避追赃:收受骗取的财物后逃匿;
                          (3)使被害人放弃追赃念头:不让被害人发现被骗,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假破产、假倒闭;
                          (4)明知无履行能力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凭证、提供虚假担保;
                          (5)转移、隐匿赃款、赃物;
                          (6)挥霍赃款、赃物;


                          IP属地:浙江28楼2019-06-0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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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9-06-0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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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9 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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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很古老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9-06-0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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