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小组由业主单位(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环评单位(深圳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广东清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组成。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51号A栋4楼(北纬22°46'33.58",东经113°45'49.82"),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
(二)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于2016年11月委托深圳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16】15006号。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是整体验收,包含环评批复东环建【2016】15006号验收内容,验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治理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与原环评及批复并无发生重大变化。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水帘柜废水(28.224吨/年)经收集池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注塑工序会用到少量冷却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份为非甲烷总烃(以VOCs计)。有机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份为VOCs。喷漆、晾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经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磨砂工序会有少量粉尘产生,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主要噪音来自生产车间工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车间的门窗采用隔声性能朗好的门窗。
四、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根据《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验收检测报告》(CETT190417001-YS),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喷漆、晾干废气收集后经“UV催化光解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 时段标准;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磨砂粉尘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噪声
根据《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验收检测报告》(CETT190417001-YS),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实际建设内容对比环评时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组认为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51号A栋4楼(北纬22°46'33.58",东经113°45'49.82"),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
(二)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于2016年11月委托深圳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16】15006号。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是整体验收,包含环评批复东环建【2016】15006号验收内容,验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治理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与原环评及批复并无发生重大变化。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水帘柜废水(28.224吨/年)经收集池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注塑工序会用到少量冷却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份为非甲烷总烃(以VOCs计)。有机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份为VOCs。喷漆、晾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经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磨砂工序会有少量粉尘产生,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主要噪音来自生产车间工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车间的门窗采用隔声性能朗好的门窗。
四、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根据《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验收检测报告》(CETT190417001-YS),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喷漆、晾干废气收集后经“UV催化光解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 时段标准;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磨砂粉尘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噪声
根据《东莞市长安创设塑胶厂验收检测报告》(CETT190417001-YS),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实际建设内容对比环评时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组认为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