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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国际《公约》列举了许多人权条目。规定了现代世界,各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国家介入的程度为标准,传统宪Z理论把这些基本权利分为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两种。消极人权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的审讯权,无罪推定权,公民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以及参Z权等等--------这些权利被概括为“公民权利和ZZ权利”。宪法对这类权利予以规定,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排除国家公权力恣意介入的个人自由生活空间,所以消极人权又被称为“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一般称之为“自由权”。
  (对于消极人权,国家除了消极地不予侵害之外,还有积极协助其实现的义务,需要使用警察和法庭等等。不能无所作为。)
  积极人权如工作权、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权、家庭权、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被概括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们一般称之为“社会权”。------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更积极介入,以提供法律上、组织上以及财政上的保障。
  美国学者桑斯坦指出:“消极权利禁止ZF,并把它拒之门外;积极权利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前者需要公职人员蹒跚而行,而后者需要公职人员雷厉风行。消极权利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积极权利的特点是促进平等。前者辟出了一个私人领域,而后者要再分配税款。前者是剥夺与阻碍,后者是慈善与奉献。”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的清单还会继续拉长,直到本次文明终结。譬如说,互联网的出现,就彻底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冲决了专**制zf对话语权的垄断权,大大拓展了我们的个人自由疆域------扩大了人的自由权、平等参与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极大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没有互联网,就谈不到在网上侵犯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谈不上实施网络诈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互联网的迅速蔓延,也将改变我们的政治制度,使曾经遥不可及的“民治”理想,成为明天的现实-------这自然也是人权事业凯歌行进的壮丽一页。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5-21 11:22回复
    所以说,有腿会走是天赋人权?那老虎吃人是不是天赋虎权?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5-2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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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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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应有权利与天赐权利,我们就要再一次谈到自然法。
        在西方人眼里,自然法是一种矗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之上,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体系,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所谓“道”或“天理”,它既包括道德理论也包括法理学说。然而对于自然法,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开始,学者们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就已经颇多歧义,相互龃龉。------人们或者把它追溯到原始社会,追溯到人的自然本性,或者把它追溯到神。
        大家所一致同意的只是:自然法是确定法律主张的先决要素。无论是远古的习惯法,还是现代的制定法,都须与自然法一致。在这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就算不上是什么法律。------自然法以实现人类幸福(现世的安乐,加上来世的救赎)为鹄的,不合理就是不合法。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意定法(即因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它不根据推理演绎而获得。)主张“人赋人权”,但寻根究底,意定法的制定离不开自然法,离不开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总是追溯到神。文艺复兴之后,泛神论,自然神论,不可知论,无神论广泛流行,自然法与天法的关系开始变得模糊起来。(“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所以此后的学者们更习惯以自然状态,人的原始本能加上理性,即人的本性为边界,来探讨天赋人权理论。
        (古代东方流行泛神论,认为神寓于宇宙之内,自然法则就是道,人类遵循自然法则即可。否认神的位格,以及上帝创世之说。
        自然神论认为上帝创造了宇宙和它的规则,但是在此之后上帝不再对宇宙进行干预。此后的宇宙由牛顿力学支配。------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托马斯·潘恩等主张天赋人权的重镇都是自然神论者。他们认为,上帝的本质是理性,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创世之初被上帝所赐予的道德律。人仅凭对自然规律和道德律的思考就可以认识上帝。
        自然神论者认为传统基督教有不少缺陷,真正的上帝完全合乎理性的认识,是十分正确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5-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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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不可侵犯


        IP属地:江苏本楼含有高级字体6楼2019-05-2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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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9-05-2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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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二十世纪,许多学者仍然在批驳天赋人权的概念,认为人权出自人类感情,是一种非理性的表现,没有客观标准可以衡量。涂尔干和狄骥就认定天赋人权说只强调了个人的权利,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合作。。。。。。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脱离了宇宙整体,不知溯流穷源,天赋人权之说的根基并不稳固------你可以强调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强调人性,理性等等。
              但人的理性从哪里来?人的良知从哪里来?人的身体从哪里来?人的灵魂从哪里来?甚至于说,世界从哪里来?结构怎样? 都是我们应该首先予以回答的。
              柏拉图说得好:人之世界终究需要神的指引和安守。“神对于无论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关心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9-05-2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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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赋人权是西方基督教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现代人只要人权就好,天赋没必要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05-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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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弄懂什么是天赋人权,为什么我们主张天赋人权,我们首先要弄懂什么是权利。
                  权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每个人的“应得的部分”。法律的目的是确认权利,保护权利。
                  在英语中,权利-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它原本仅指人权。有一句话叫“权利为主观化之法律(指自然法),法律为客观化之权利”,它们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权利既包括权能,也包括利益。“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就是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权利是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这种许可既可以是隐含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05-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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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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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天赋人权论者所说的自然权利,通常指的只是应然权利。
                    上天给了你吃饭的权利,给你提供了大量的动物和植物资源,还给了你机敏的头脑与强健的四肢,如果你坚决不吃,别人也没办法。
                    法学家认为权利蕴涵有五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想上天国也是一种利益。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在没有污染的古代,没有人曾要求有呼吸的权利。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要有一定的资格。想继位,须为太子。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和能力。譬如说,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具有道德权威,侵害它,会招致舆论谴责。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就是权利的内容。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着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
                    ------综合起来,权利就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在现代社会,有些权利属于防禁性的自由权,有些权利属于须由国家履行积极给付义务的社会权。社会权不属于传统人权。但这两类权利都需要国家的保护。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9-05-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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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权利看作资格就是说“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我们享有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享福的权利,并不一定同什么义务互相联系。我们无须首先确定谁有义务,就可以确定谁有权利。-----幼儿有生命权,并不需要承担某些义务。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也不一定非要去社区参加所谓的“义务劳动”。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不一定在所有场合成立。
                      “人权”在其静态上既包括道德上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法定权利并不能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而道德原理出自人的理性,或者说人天生的分辨是非能力。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了公民权利,它也不可能剥夺人权。-----没有公民资格的无国籍的人士虽然不享有公民权利但同样享有人权。法国革命家当初制定《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道理,就在这里。
                      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主要是道德权利,侵害它,会招致道德谴责,习惯法惩罚,与上天制定的因果规律的惩罚。
                      道德权利可以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例如,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贞操应该享有不被专横侵犯的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然后才由法律规定,以便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规则、法定权利通过国家意志来表现,但其背后的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道德权利对于实在法权利具有指导和限定作用。法定权利的大厦完全由应有权利的基础支撑着,没有应有权利的权利意识,究其底蕴,法定权利什么都不是。
                      (侵犯人权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惩罚。也可能获得恶法的包庇,譬如说,希特勒德国和南非政府所制定的种族主义法律,就曾经公开明确地剥夺人权。)
                      法律的作用只是用文字来固定人的基本权利,因为文字的作用有限,法律也不可能囊括人的所有权利。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9-05-2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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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赋君权-----是动物世界对人类社会的传承。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天赋人权-----是现代文明对智慧生物人类社会理性的认证。他提倡人人平等。
                      这是智慧生物的人类与智力低下动物的区别。因为动物不会制造工具,不会使用工具,完全依靠体力。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不再是靠体力战胜对手,而是凭智慧。


                      15楼2019-05-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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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19-05-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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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是具备美德的物种。除了原始本能,他的内心还有对知识与真理的渴求,可以为光辉的理性所指引。反躬自省,就可以知道,人的道德思想并非后天习得,更不是自己临时计算的结果,它是人的头脑中所固有的东西。所以康德才说,它是“绝对命令”。“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除了道德的情感体验,人还具有形成道德概念的潜能。
                            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派的芝诺等西方哲人早已指出,人类具有“天生的正义感”,能够认识对错,是非,善恶。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已有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许多原始宗教都认为,行善的人将升入天堂,作恶的人将堕入地狱。
                            圣托马斯认为,人类有「行善避恶」的本能,康德讴歌人类内心的道德律,黑格尔把法律解读为正义观念的展开,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不能制造只能发现,根据也在这里。
                            卢梭说:“在未使人成为人以前,决没有必要使人成为哲学家。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生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
                            孟子与宋明理学家等东方哲人亦言:人有正义感就像人拥有四肢一样:“每个人都有怜悯体恤别人的心情。。。没有同情心,简直不是人;没有羞耻心,简直不是人;没有谦让心,简直不是人;没有是非心,简直不是人”。
                            原始的同态报复法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的理论,它认为惩罚应该与人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相对应:“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还毒、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家族伦理保证了人类的繁衍与强盛,社会公德心确保了家族血缘之外的人类族群的相互信任,从而共同协作创造了辉煌的地球文明。-------这一切的原始依托,都是人类先天的道德意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9-05-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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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之所以具备理性,拥有“天生的正义感”,是因为他出自上帝。
                              避开有神无神之争,对自然法进行世俗化的诠释,是近代“天赋人权”理论招致频繁攻击的根本原因。------因为世俗化的自然法,难以自圆其说。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天赋人权”主张中,自然法有三重意蕴:神意,规律,理性。-------就比近代学者高明的多。
                              我们已经指出:仁慈-理性的上帝是宇宙的立法者。是祂设计-创造了四大宇宙,以及造化中无所不在的规律。(道-逻各斯。“道”有双重含义。)分有上帝本质的人类,也必然会分有上帝的自由意志,上帝的创造力,与上帝的理性。------从人有理性反推,我们也会知道上天富于理性。即如孟子所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9-05-2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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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17: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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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灵魂出自上帝的灵系,犹如一个个雷同的水分子出自海洋,至珍至贵,胜于一切。所有初生的灵魂都会被神灵安置在宇宙的无数“地球”上。(地球是灵魂的第一站,是三界与佛界的枢纽。所谓人原来是高层次神佛,堕入凡尘,必须要凭借某种功法才能返回故园的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以人的样貌呈现,开始他无尽的征程。由于这个缘故,平等是人灵魂深处,不可遏制的渴求。
                                诚如《圣经》所说,诸天、地球、人类皆借耶和华的[逻各斯]而造,亦借他口中的气而成。对于创造的细节,我们在以前的网文中,已经予以披露,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卢梭说:“我将要推定人自原始时期以来,他的构造就和我今天所见的一样:都用二足行走,都象我们一样使用双手作事,目光射向整个大自然,并用眼睛观测广大无边的天空”。)
                                上天用物理律规范自然界的运行,它只能被神迹打破;用理性和道德律规范所有超级、高级、中级生命的活动,给予低级生命的则是本能加上少许的理性。
                                人可以遵守道德律,也可以不遵守它。-------因为“上帝将自己的特征给予祂所创造的人,即有自主的意志活动能力,可以进行选择、相信、怀疑、接受、拒绝”。-----人能犯罪也能自我救赎。遵守道德律,给予别人快乐,你最终会得到快乐的奖赏,践踏道德律,把痛苦加诸他人,你最终会受到痛苦的惩罚。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9-05-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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